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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银行如何防范企业改制的法律风险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当前,在银行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有些企业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也成为屡见不鲜的一种惯用手段,不但使银行信贷资产受损严重,而且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信用构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一现象面前,银行作为债权人必须在实践中充分认识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学会运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认真分析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现实手段,银行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准确把握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银行债务应由变更后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将老企业改组成新企业或实行“改、租、卖”,划分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时,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坚持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承担、清偿老企业贷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实行兼并企业改制的,对于承债式兼并的情形,应要求兼并方承诺承担被兼并企业的银行债务,在兼并有效的前提下,无论被兼并企业是否存在,兼并方均应依约承担被兼并企业银行债务;对于控股式兼并的情形,企业被兼并前的银行债务,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但因兼并方的行为使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其遗留的银行债务应由兼并方承担;对吸收股份式兼并的情形,因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折合为股份投入兼并方,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成为兼并后企业的股东,因原企业注销,其银行债务应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

  三、实行合并企业改制的,对企业吸收合并的情形,原企业被注销,其银行债务就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新设合并的情形,因被合并的企业均被注销,其银行债务由新设的企业承担。如果企业合并完成后不办理原企业的注销手续,则应要求原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清偿银行债务责任。

  四、企业实行出售改制的,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应由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购买企业总资产的,应由出卖方用产权转让的收入偿还债务;企业出售后,原企业被注销,如果买方将原企业整体作价重新组建公司的,原企业的银行债务应由买方以在新组建企业中的股权为限承担责任。

  五、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企业,银行可重新订立协议,明确其所欠银行债务由改造后的公司全部承继;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可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银行债务。

  六、对于企业改制,银行除主债权需要重新确认以外,还要注意从权利即担保权利的落实。根据现行法律,银行可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暂时不能清偿债务时,就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新的担保。企业发生合资、联营、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动用已向银行设定抵押的资产对外投资;实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资等经营方式的企业,在清偿所欠的银行贷款之前,必须在原贷款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不得通过转账账户的形式转移资产,逃避还贷责任;财产已进行贷款抵押的企业被转让或拍卖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改制重组企业与银行重新办理贷款合同和抵押、保证手续,不得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拍卖、转让;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操纵,不合理分割低价变卖、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提起法律诉讼。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