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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信用体系是终极的质量管理机制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尽管信用体系是质量管理机制在中国有雾里看花的市场效应,但是,局部的清晰仍然让触及者感受深刻。

  5年前,一位投资房产的朋友在银行贷款时被告知信用记录不良,没有贷款资格。原来,他曾经将自己的房产替同事抵押贷款。这位同事在后来还款时经常拖欠,于是在银行的记录就显示为非良性。他本次房产的投资只能以全额付款方式完成。目前,他购买的房产已经升值3倍,如果当初贷款成功,可以用当时的资金买3套房子。那么,算起来他的投资收益整整降低了两倍。他终于明白了,信用原来如此重要,可以直接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成本与收益。

  这是目前国内金融业信用质量管理机制的一个典型案例。金融信用已经让中国人学会珍惜自己的银行信用。而且,真实的代价正在不间断地教育后来的金融产品消费者。这种平静的惩罚公平、温和,却极其严厉,具有无声的威严。现在,中国各商业银行已经不再为个人信用缺失而发愁。它们的营业厅里从不缺少到期还款的顾客。可以说,信用管理已经让商业银行摆脱了拖欠的困扰,真正建立了长效的客户质量管理机制。

  与金融信用质量管理机制的低成本、高收益相对比,信用质量管理在目前状态下似乎还做不到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升自己的收益。但是,随着制度性瓶颈的逐步消失,作为符合市场建设根本利益的质量信用必然会被经济社会所接受。正所谓“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目前情况下质量信用管理的关键性问题呢?专家们会将节点放于利益机制。但是,把眼光放得更远一点,抛开利益机制或者说在未来的利益机制中设定可操作性,那么,质量信用体系的建立就会既让我们拥有使命感又充满责任感。

  记得多年前,曾经有“用5年时间建立中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的说法。5年时间转瞬就成了过去时,国家层面的信用体系仍然是“任重而道远”。这不是效率一词可以解释的,而是由信用体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法制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不可逾越的前提,基于信息、交易、信用评价等等的法律是信用体系的最基础部分,美国直接作用于信用体系的法律有27部之多。但是,整个体系的建设与局部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较大的差别性,具备基础条件的行业与部门完全可以率先突破。这也符合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关乎市场规范的法律法规,基本为质量信用体系构建了清晰的框架。涉及企业产品质量的信用体系已经具备了基础条件。

  就目前情况而言,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大约不是做加法而是该做减法了。市场经济的丰富性与复杂性让与之相关联的信用体系显得头绪纷繁,再加上一些非市场因素的参与,我们很容易把信用管理复杂化。因此,简化思路、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是质量信用建设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尽快突破信息瓶颈。常规理解,质监部门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信息由部门拥有的普遍性矛盾并不会制约质量信息的采集。但是,各级质监部门与地方企业的关联度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地方企业在区域竞争上耗费着巨大精力,加上对企业与市场的理解存有局限,地方企业不希望本地区企业的非良性信息过多地进入公开的信息渠道。这就为全系统信用记录的建立与共享埋下了艰难的伏笔。解决这个问题不妨采用温水效应,避免各方对“黑名单”的抵制。扩大信息收集内容,灵活运用信息加工与共享方式,确保海量信息对信用记录的基础作用。

  其次,要培育信用环境,构建基础质量信用。诚信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最基本的规范。目前,要解决信息发布方———企业的信息强势地位与信息接收方———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的公平对等关系问题。质监部门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该突破厂门界限,对企业发布的信息与其采用的生产标准相对照,让企业自我营造的信誉在信用体系的有效范围之内,保证企业诚信对企业信用的基础作用。这样,矫正了信息的不对称,扶持信息的弱势方,约束信息的强势方。质量信用系统一旦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参照体系,就具有了应用价值。通过市场的良性循环,其建设的滚动效应就会自动发挥作用。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