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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民企“红筹上市” 寄望“特别通道”(一)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家作者:王琦胡海岩

在11号文和29号文相继为民企海外上市设障之后,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开通关于跨境换股上市的“特别通道”

“我想上市,我想马上上市!”戴先生在电话里发出的声音几乎有些神经质。作为浙江一家生产五金制品的“隐形冠军”企业,戴先生的公司完全有条件实现与海外资本市场的对接,进一步做大做强,但是,国家外管局今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先后发布的11号文和29号文,让这家已经完成了境外注册和资产置换的企业暂时失去了海外上市的可能。

将于10月份前后出台的《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或许能让他摆脱不能上市的窘境,但他现在能做的只有等待。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让戴先生备感苦恼的所谓11号文即《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据称,11号文和29号文旨在防止非法资金外逃、回购国内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哪知,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首当其冲受到打击的却是准备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民企。

民企海外上市,一般都会采取红筹模式:即在BVI、开曼、百慕大等地注册境外公司,通过并购或者换股的方式将国内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装入境外的壳公司,由境外公司直接登陆海外资本市场。由于我国尚未实现跨境资本自由流动,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资产的收购,需要境内公司在外管局登记备案,获得“外汇登记证”。而从11号文和29号文出台至今,就几乎再没有准备红筹上市的民企获得这张宝贵的外汇登记证。据了解,仅香港一地,因为11号文暂停上市的民企就超过60家,加上新加坡、纽约纳斯达克等民企上市比较集中的海外资本市场,被11号文和29号文卡住、甚至暂时放弃上市的民企就超过200家。

受到11号文和29号文冲击不光是民企,更打击了那些推动这些民企海外上市的创投机构和中介机构。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6月底发布的《外管局11号文和29号文对海外上市及创业投资影响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清科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34家海内外创投机构中,32%认为文件会影响自己今年在中国的投资,更有76.47%的创投机构认为自己有一半左右的项目会因此导致退出渠道“断路”。在接受调查的14家中介机构中,92.3%认为公司今年海外上市的中介服务业务会受到较大影响。各机构普遍认为,受两个文件影响,2005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将呈下降趋势,企业实现海外上市的时间也将延长2个月以上。

据《中国企业家》了解,两个文件出台后,曾有数十家海外创投机构联名向外管局递交了一份“意见”,希望外管局对两个文件补充发文,“将相关政策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建议对拟上市企业区别对待,出台特殊条款”。

“沟通”的效果虽非立竿见影,但确实起到了作用。“有一家准备红筹上市的民企马上就可以拿到‘外汇许可证’了。”嘉富诚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郑锦桥向记者透露,“这虽然是特批,但并不会是个案。外管局现在准备出台11号文的补充条款,给民企红筹上市松开一个口子。”

从丰年到灾年

2004年是中国企业海外IPO的高峰年,海外上市公司数量新增83家,融资金额112亿美元,占到去年我国直接利用外资总金额(606亿美元)的1/5强。

今年的科博会上,国际证券交易所超过10家来到中国,除了上届的7家,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的资本市场第一次来到中国。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视野一下子打开,甚至在去年尚不为人知的伦敦创业板市场,现在也新增加了三家中国企业的名字。

但是11号文让一切戛然而止。虽然加上后来的29号文,没有人能够找到任何“阻拦民企海外红筹上市”的字样,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只要民企注册的海外公司与境内公司的股东人名相同,就很容易被视为“转移资产”,根本无法取得那张要命的“外汇登记证”,它把准备红筹上市的企业都生生拦在了国内。

据统计,2005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在纽约纳斯达克、香港和新加坡上市的企业总计11家,数量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6.7%;在本刊截稿前,记者还未能得到第二季度海外上市中国企业的所有名单,但可以预计的是,数量将与第一季度持平,这与IPO市场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上市公司数量增长20%的惯例相比,将是一个较大幅度的降低。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执行总监陈强认为,前两个季度上市公司大多在两个文件出台之前已经完成了“境外公司并购”的手续,文件对上市公司数量的影响,将会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得到更明显的体现。

当然,规避政策的办法很快就被想出来了,但成本显然要高多了。

“准备上市的企业可以把境内公司的业务转到国内一家合资公司的中方名下,由境外公司收购合资公司外方的股权,拥有境内公司的实际业务。再由境外公司上市。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外方股东的变化只是更新,而不是新设,无需外管局的批准。但是,把境内公司业务转移到合资公司和外方股东更替的过程,都需要额外支付相当的费用。”郑锦桥向《中国企业家》介绍。

寄望“特别通道”

在积极寻找规避方法继续开展业务的同时,中介机构们也盼到了有关部门“纠偏”的曙光。据了解,为了给民企海外上市网开一面的“特别通道”正在酝酿开通。这个“特别通道”将体现在《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中。《中国企业家》获知,该文件将在今年10月前后出台。文件由商务部牵头起草,外管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参与征求意见,目前起草和征求意见的工作基本结束,四部门正在协调研究落实相关意见。

据商务部条法司人士告诉《中国企业家》,《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内企业或自然人可以为实现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上市,而在海外设立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这个“特殊目的公司”,可以用其拟上市发行的股权或增发股份,置换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增发股份。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要在获得营业执照后最长12个月内,完成跨境换股以及海外上市程序,如果在此期限内无法完成境外上市,则先前进行的换股交易无效,以防止借“特别通道”资本外逃。

郑锦桥认为,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两个方面给民企红筹上市放了口子:一是境外公司置换境内公司股权仍需批准,但是条件放松,不会全部否决。二是以红筹上市名义由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业务的,如果在一年内没有上市,取消批准。“第二条很关键,这样就真正阻挡了以红筹名义洗钱,把需要海外上市的民企放过了。”

外管局人士表示,出台此文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资本跨境流动秩序,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给民营企业提供一条合法的融资渠道。但外管局有关人士向《中国企业家》表示,以打击日益严重的资本外流逃为目的“11号文件”,将继续严格执行。

内地企业红筹海外上市数量

地区数量可流通市值(亿元人民币)

中国香港(主板)84家14962

新加坡47家454

纳斯达克36家1785

注:伦敦、多伦多、东京还有少量中国概念企业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04年12月31日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