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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分析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今年又是按照新税法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财会人员要研究新税法,改变旧思路,以达到合理避税,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之目的,可见,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筹划就成为一个备受中小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关注这个热点问题的同时应该看到,企业所得税筹划对一个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结合实务经验,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级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筹划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划,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级公司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划。

  (二)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筹划前扣除。

  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4.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5.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

  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霞后果。

  6.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

  要做到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还必须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为了取得合规票据,要向广大员工解释合规票据的重要性,讲解合规票据的识别方法,还要取得领导支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签字报销,为了及时入账,最好形成限期报销制度,督促各部门人员及时报销费用,以免出现跨年度费用。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_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大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而且是免费的资金,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的情况下,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相当宝贵的。

  (五)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筹划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例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筹划。

  再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