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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法律责任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既涉及到纳税人确定其应纳税额的自我课赋行为,也涉及到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权所进行的清算、审核和指导行为。1995年汇算清缴改革以后,虽然明确了纳税人自我评估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对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负有的程序义务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以致征纳双方在汇算清缴期间的程序性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平衡,对汇缴期间一些涉税问题的政策处理不尽合理,甚至在征收实务中混淆了汇算清缴与税务稽查的本质的区别,既不利于规范征纳双方的法律行为,也不利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程序带有浓烈的“管理”色彩,某种程序上是税务机关的管理规则、缺乏对税务机关自身的约束规定,征纳双方程序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首先,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程序规范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人,为纳税人设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义务,

  比如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送纳税申报材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如实填报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等等,而对税务机关如何正确行使征管权缺乏明确的强行性规定,以致征收程序的规范对象存在错位的现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程序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平衡。

  税务机关拥有国家赋予的税收征收权力,而纳税人仅负有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程序来看,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我评估应纳所得税额,并对申报材料的其实性负法律责任;在纳税申报结束后,税务机关即转入清算期,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在汇缴期间是否负有对纳税人基于真实性基础上的纳税申报材料进行纳税指导的法定义务?对此,所得税汇缴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西方国家税收实践的成功经验表明、实施申报纳税制度,需要纳税人具备相当专业的税收知识和健全的税收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并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尽到应有的补充性职责。

  第三,征纳双方在违反征收程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对等。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行政处分;而纳税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为经济权益的放弃、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有的学者曾提出因税务机关过错而造成的多征税款的责任承担问题。

  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程序在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性质以及有关涉税处理规范方面较内资企业明显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并按申报数额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在汇缴期间,税务机关负有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的程序义务,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对照税收政策进行审核,并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指导。

  与内资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外资企业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和纳税指导,在汇缴期内对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更正和纳税调整。而内资企业则将已过申报期的企业纳税申报行为作为对纳税人产生终局效力的法律行为,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在汇缴程序的性质界定上,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更接近于审核评税工作,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类似于税务检查,按照税务检查的规定对汇缴期间的涉税问题进行处理。在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税收征收权力的规范运作方面,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程序更能体现出程序的价值,反映出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超国民待遇”的享受,不仅体现在税收实体优惠上,而且也体现在程序权利的保障上。

  从程序的合理性角度看,征收程序有必要设置税务机关教示制度。对税收征收上的教示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税法尚无明确规定,但税务机关已经强调税收征管就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征纳税过程进行组织、实施、监督等系列行为的总称。”税收教示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保证纳税人充分享有并及时行使其程序权利;体现了对纳税人的人权和利益的尊重,增强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亲和力,减少征纳双方之间的摩擦,最终有利于征收效率的提升。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中,这种教示制度应该体现在汇算请缴的程序中。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年度的申报材料、对照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进行具体的审核指导,使纳税人该享受的权利得以全部享受,该履行的义务得到全面的履行。当然,这种审核指导是建立在纳税人正确的、完整的申报材料基础上的,如果纳税人申报不实或不完整,则应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责任。

  从纳税处理的专业性角度看,应该规定税务机关在征收程序中所负有的审核义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法规定是所有税种中专业性最强、纳税处理最复杂的,所得税法从收入到扣除有独立的标准体系,纳税人必须对列入账户的收入和支出项目按税法规定进行整理和复核,以反映税收与会计的差别。由于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存在的这些差异,使得所得税的税法、政策十分复杂,而且稳定性较差,增加了企业办税人员的难度,对办税人员财务、税收业务知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73项,还有附表4张,按照目前企业办税人员的税法政策业务水平、做到完全准确填报的难度相当大。目前所得税申报中普遍存在该调整的项目没有调整,或者收入、支出计算不准确,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不进行审核、指导、全凭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行为来确定其纳税法律责任,很有可能造成纳税人因不熟悉税法规定而多缴税款或者因无意的疏忽而受到处罚,使纳税申报业务水平的高低成为决定税款征缴多少的一个因素,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精神是相悖的,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因此,鉴于目前我国公民的税法意识和政策水平的实际现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税法、政策规定的事项应通知纳税人在汇缴期内进行调整,对汇缴期间发现的问题,不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纳税人有权在汇缴期限内就税务机关通知调整的事项进行调整,也可以主动就有关纳税申报事项进行调整、这体现了纳税人的修正申报权和更正请求权。据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性质应该界定为是税务机关的审核评税,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运用税收专业知识,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