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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解析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随着跨国交易的不断增加,跨国企业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通过关联方交易、避税港等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同时国内对强化反避税措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新的反避税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实体法的形式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一)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新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免税。

  (三)加计扣除

  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的加速折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四)税率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20%、10%的低税率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变化

  (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原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确立了以“地区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地区差距的逐渐缩小,《新企业所得税法》重新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优惠体系,新税法把优惠落实到了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法将地区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其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且,优惠形式单一,这必然影响企业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转变了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新税法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前调节,使优惠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及目标更明确。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使用,最终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形成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

  多年来,我国税法一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种优惠有严格的限制,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经认定的企业,其中认定重要标准之一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了更科学、全面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诸多限制,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取消了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了一些项目“搭便车”的行为,放宽了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

  (1)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持股份从企业获取的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实行减免税。

  (2)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新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优惠主体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可抵消部分因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税负。

  从名义税率看,虽然新税率提升至25%,压缩了其优惠空间,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还是偏低的。并且,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对长期享受优惠税率的外企而言,他们只会改变投资方向,根据自身情况,从新目录中寻找自身的受益点。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会改变外资进人中国的决策,但会优化引进外资结构,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不用担心会出现外资出逃的现象。
  (二)新税法整合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内资企业获得更多的优惠新税法规定,招收残疾工人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工人工资的两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新企业所得税。考虑福利企业人员数量、生产规模、盈利水平以及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长期支持等方面因素,大多数的福利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量利用好税收优惠条件,对于不能同时享受的优惠条件,可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优惠,做好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优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尽管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必须以“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来取代“税收优惠政策”,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的税收制度一样成为透明、具有可预见性的规范。

  特别纳税调整的出台对原有的反避税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形成了更体系化、涵盖面更广的反避税制度,提升了其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但是无论多严谨的税法,都会存在着缺憾,纳税人可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的巧妙安排,利用这些漏洞来规避税负,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所以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是长期任务,以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和谐的纳税环境,维护国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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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