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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特征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其性质

  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既定的民营企业家改革方向。企业是市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和最主要的竞争主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企职能不分,行政权与所有权交织,国家实行严格的行政经济,这就违背了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严重束缚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发后,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基本上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市场为导向,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思路,围绕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及“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向前推进。先后经历了三种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两权分离。最初尝试的两权分离,是民营企业家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但这种两权分离未能从根本上改变高度集中的旧经济体制,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深层次的两权分离,是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用以出资的财产及在财产增值与企业经营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的总和。包括企业法人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等组成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其实质就是财产的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的分离。所谓货币价值,就是用货币来衡量,体现为货币形式之价值。所谓实物价值,就是表现为实物形态之价值。出资者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被确定为企业财产后,出资者就只能拥有其货币价值,表现为股票或股权,而其实物价值就由企业法人所有,成为企业法人财产。这种形式的两权分离,用出资者所有权代替国家所有权,符合我国多种权利主体并存的格局,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也不一致,法人财产权除经营权外,还包括收益权、处分权与所有权。用法人财产权代替经营权,强化了企业权利,结束了企业无财产状态。更高层次的两权分离,是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这种两权分离促使我国企业职能转变,从职权式企业向服务型企业转变。经过一系列的不同程度的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立法的日益完善及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民营企业家的纷纷改制,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已基本确立。

  现代企业制度,其实质就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法人者,团体人格也。[①]具体讲,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法人组织制度。现代企业就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对等、管理制度科学、政企职能分开的具有独立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现代企业制度其本质特征有两点:第一、企业拥有可供支配的独立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第二、独立对其行为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二、有一定独立的财产与经费;第三、必须依法成立;第四、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直接制约和影响着人身权利的实现。因此,“企业财产权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的根基。”[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商品经济,要求经济活动遵遁客观价值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使之朝着适应市场要求的方向发展,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这就决定了社会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经济的性质,但由于市场调节的缺陷与不足,其又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实行调控,以克服市场调控之不足。这又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法制经济的性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法制经济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要求:

  (一)现代企业要以平等独立的人格出现。人格者,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也。[③]这就是要求现代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参与经济,独立承担责任。

  (二)现代企业要以资本化的人格出现。这就是要求出资者的出资财产的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相分离。企业具有资合性质而非人合性质。资本是要追求最大利润的,资本不是划拨、不是恩赐、不是济贫。[④]

  (三)现代企业要以竞争的姿态出现。优胜劣汰,能者生存。

  (四)现代企业要纳入法制轨道。企业应当依法成立、依法营运、依法终止,维护市场秩序。

  (五)现代企业要求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特征,是指现代企业制度所特有的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意义的区别于其它企业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予现代企业全新的概念,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赋予企业“准人”的人格身份。

  这里的“准人”就是法人。法人的人格要素是第一位的。[⑤]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自主经营权、平等自由权、自主管理权、企业形象权、知识产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企业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有权自主决定与其它企业自由联营、合并及自身分离。现代企业制度给以企业法人财产权,法人包括人与财产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⑥]现代企业制度使出资者、经营者与企业法人之间,自然形成契约关系,出资者或经营者因这种契约合同而自然成为企业法人的代理人,使三者之间形成一种授权委托关系或雇佣关系。经营管理人作为企业法人的代理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参与市场经济,一切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从而使投资者、经营者不具有市场主体资格,企业法纪人才是合法主体。出资者仅有权按出资比例或约定享有自益权与公益权。这样就使得出资者、经营者与企业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明确化。
  (二)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

  现代企业以自己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身份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代企业制度确认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从而保证了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但企业法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因而决定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它只能在有限的责任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原理及公司法、其它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出资者仅以其出资或认缴的出资对企业法人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由此观之,有限责任有两点含义:第一、出资者对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第二、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是否有有限责任的规定,是区别企业是否有法人资格,是否成为真正公司的基本标志。[⑦]

  法律规定,法人应具有必要的注册资本,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方有承担责任的基础。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有限责任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减少了投资风险,避免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其它财产权利,促进了投资者的投资与再投资。

  但是,有限责任偏重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了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导致企业法人因责任有限而对侵权责任、合同之债之规避,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可能导致企业的董事、经理等经管人员对有限责任之滥用。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今后立法的不断完善。

  (三)划清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关系。

  所谓产权,就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映财产所有者拥有其财产及其收益的法律形式,是所有权在交易中的动态体现。产权具备再个基本职能,一是收益职能,二是支配职能。二者有机结合才是完整的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先决条件是明晰产权。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清晰具体指企业有独立财产,由此而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清晰无误;企业的股本及收益属于出资者,出资者的出资份额及分配份额明确清晰;企业的全部收益首先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间进行第一次分配,然后出资者再按出资份额或比例对企业净收益进行分配,这种收益分配的顺序与份额也是明确的。

  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国家所有权并不冲突。国家可以成为企业法人的股东而拥有股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仍属于国家,而且法人财产权并不包括属于国家与集体所有的诸如土地资源等所有权。对于这些国家财产,企业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国家可通过股东大会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还可根据需要实行控股。旧的经济体制下,企业产权不清,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现代企业制度划清了产权,有力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四)使企业资本化,具有完全的资合性质。

  传统的企业不是完善的法人型企业,而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性质,或是企业部门的附属物,不是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独立主体,企业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使得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资本构成带有典型的人身性质与人合性质。企业的经济往来是以人的人格尊严、信用程度、道德品质等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需求,使企业以独立的人格出现,经济活动与出资者无关。这个独立人格就是资本化的实体。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实力为信用基础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这个资本化的实体,必须具有明确真实的法人财产,包括注册资本、借入资历本及资本化的厂房、物资、设备和其它无形财产。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和鼓励股份制,出资者根据所持股份或股权享有权益,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并按所持股份或股权对企业承担责任。股份可依法转让,致使股份持有人相对不稳定,但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因持股人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从而使企业资本具有社会资本性质。市场经济往来建立在企业实力、资金雄厚程度的基础上,不再以人的信用程度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要素为交易基础。因而,现代企业是资合性质的企业,是资本化的经济实体。

  (五)使政企职能转变,企业责、权、利明确。

  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了企业独立的人格,企业不再象旧的经济体制下那样是企业的附属物。企业还政以权,企业不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政企职能分开,各自独立,互相脱勾。使作为公权的行政权与作为私权的经营权等民事权利分开,政企职能转变。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享有独立的、完整的人身权利,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产权关系明确后,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要求企业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对投资者的投资保值、增值的责任。这就使投资者、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明确具体。主要表现为: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2、投资者责、权、利明确,投资收益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决定了不同的投资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谁投资,谁收益,谁投资,谁负责,投资多少,收益多少,投资多少,负责多少。

  3、经营者责、权、利明确。投资者按其投资比例享有自益权及公益权,而经营经理人在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企业负责。
(六)现代企业制度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

  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生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客观物质条件。它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人是生产活动中最主要的,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工具是生产要素中的手段要素,是生产力水平高下的标准与客观反映。劳动对象是生产力中物的因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生产劳动就是劳动者借助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全过程,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三要素中,主体要素是最重要的,劳动者素质的高下,直接影响着劳动工具的改进和劳动对象范围的扩大。生产要素的组合,直接影响着生产效益的高下及企业的盈亏。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是生产要素的“合目的性”流动。这里的“合目的性”,是指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以及为保值、增值所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结构的优化或称结构高度化。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享有高度自主的人事任免权与用工权,自主决定人员安置,做到人适其职,职得其人,有利于生产经营者各尽所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有权自主决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进生产工具,提升劳动者素质。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发方向,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生产新产品、开发新资源、开辟新市场。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自主用人、自主选择生产工具、自主选择劳动对象,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企业还有权与其它企业联营、合并,进行优化组合,加强竞争实力。

  (七)现代企业制度将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又是法制经济,二者是相辅相承的。企业享有完整、独立、合法的民事权利,就必须用法制来维护之。否则,这种合法权利将会受到不法侵犯,市场秩序受到破坏,导致不正当的竞争。因此,法制也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法制,就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依法运作,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企业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终止、破产、清算、合并、分离等必须依法进行。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民事纠纷,必须依法解决。企业及投资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必须法定。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责、权、利明确,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否则将无所适从。企业及投资者、经营者的行为必须规范,市场行为关系着市场秩序,及消费者利益。现代企业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市场规则,明确了权利义务,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八)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组织合理,管理科学。

  现代企业的以上法律特征,决定了在该制度规范下的企业必是组织合理、管理科学的企业。企业的内部机构灵活,企业能自主决定内部机构及人员安排。企业可是厂长负责制,也可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可根据需要设置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业务经理、部门经理等职务,也可根据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业务部门等机构。企业可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独资公司,可设立总公司及其分枝机构,也可是其它形式的法人型企业。

  企业有科学的用工制度、合理的工资制度、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新型的劳动制度、灵活的经营制度、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职业企业家制度,与旧式的工头管理制度是完全不同的。

  四、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高形式和典型形式

  这是现代企业的形式特征。现代企业制度给予企业全新的面貌,高度反映了时代精神。但是,现代企业的建立与健全,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一步步向深层次推进。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公司法人是企业法人中最规范、最高级的企业组织形式。甚至有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其实质就是以有限责任为标志的公司法人制度。但这种观点是失之偏颇的。

  所谓公司,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就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成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仅是企业的一种形式,是最规范、最高层次的企业法人,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公司不仅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且还要有更高形式的组织规范,要有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公司迅猛发展,民营企业家纷纷改组、改制为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司企业已形成一系例完整的组织管理制度,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各种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对等、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得以实现。这种组织制度,既给了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双切实保障了所有者权益,调动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公司制中的这些法律原则,正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特征。因此,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有效、最典型、最高层次的组织形式。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