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宁讲师观点 / 企业培训师观点 / 企业培训师观点:集体企业改制动了谁的奶酪?

企业培训师观点:集体企业改制动了谁的奶酪?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郑易生教授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主编的那本小书“科学发展观和江河开发”会给华夏出版社惹来那么多的麻烦。

  于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作的一项科学研究最终还是和眼下热门的企业改制扯上了关系;于是,郑教授不得不为此和一批媒体的朋友坐到了一起,因为,他实在搞不懂,他究竟是不是卷入了一个是非漩涡,是他惹的马蜂,还是马蜂蛰的他。

  全部的文字都来自于书中254页那不足300字的叙述。作者魏沂在其“移民工作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文章中提到“目前全国各地在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中普遍存在着资产流失的问题,三峡库区也不例外。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库区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企业改制,更使某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如集体所有制企业云阳县曲轴厂原来一直是该县的龙头企业,拥有1亿多元的资产,其生产的摩托车产品配件在全国供不应求,经济效益非常可观。但厂长刘步云近年在厂区内创办了一个前任县长等参股的私营企业森华公司。该公司一无技术人员,二无先进设备,三无销售渠道,却盈利40%。曲轴厂则开始年年亏损,到2002年10月,刘步云委托一个并无适当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出曲轴厂净资产居然为8.7万元。曲轴厂一直被云阳县作为‘工业小巨人’在扶持,2001年刚刚完成技术改造和搬迁,新征地120亩,而现在转眼就被宣布破产。这加剧了库区既有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郑易生没有想到的是,文章中提的企业和当事人刘步云2005年6月14日就把出版该书的华夏出版社告到了重庆市云阳县法院;郑易生更没有想到的是,云阳县法院会判决华夏出版社败诉,而败诉的消息又早早的由当地的媒体作为新闻报道了出来。

  云阳县法院的判决在北京的专家看来是可笑的。云阳法院认定“重庆市云阳县森华有限责任公司是1998年3月由五个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的住所没有在重庆市云阳曲轴厂内;重庆市沙坝区森华机械有限公司是1999年6月由七个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在重庆沙坪坝区陈家桥镇507仓库,也没有在重庆市云阳曲轴厂内。两个公司的股东中没有谁是前任县长。2002年3月15日,重庆市云阳曲轴厂与重庆市云阳森华曲柄厂、重庆市云阳森华锻造厂、重庆市云阳森华连杆厂签订的是房屋租用协议,重庆市云阳森华曲柄厂、重庆市云阳森华连杆厂是有偿使用重庆市云阳曲轴厂的厂房。”因此,书中描写“厂长刘步云近年在厂区创办了一个前任县长等参股的私营企业森华公司”的“基本内容失实”。

  既然,法院认定关于刘步云的描写基本失实,那么结合对于“不法分子”的描写,法院更进一步认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和有权部门对其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确认之前,文中给原告冠以不法分子的称谓,是对原告人格的侮辱。该书的出版发行,必然诱使公众形成一种不利于原告名誉的认识,此公众的认识必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客观上存在对原告名誉的不利。被告所实施的不利原告名誉的事实的传播,与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应该讲,法院对于那不足300字的段落分析的还是有理的。如果说刘步云的行为不成立的话,那么联系前后文的意思,送人家一顶不法分子的帽子的确是不成立的,换了谁都会打这个官司。于是,问题就来了,法院对于刘步云在厂区办厂的认定站不站得住脚,是不是在玩文字游戏,是不是在混淆概念,是不是避实就虚,是不是存在逻辑问题。

  同样对于森华的描述,法院既然已经知道这是个股份制公司,甚至清楚地知道又是由几个股东组成的,那么就不知道这些股东和刘步云的关系吗?就不知道森华的董事长不是别人,而是何贵芳,而何贵芳又不是别人,正是刘步云的老婆吗?森华公司的注册地是不在曲轴厂,但是生产车间就在曲轴厂内,难道一定要工商注册登记的办公地址也在曲轴厂内才叫在厂内办厂吗?还有,法院想必更清楚,在曲轴厂租赁厂房的森华公司,生产的是与云阳曲轴厂同类的产品,使用的是同一个云川牌商标。

  法院当然只有说不是什么的责任,而没有说是什么的责任。刘步云是不是不法分子呢?法院说了,在没有充分证据之前和有权部门确认之前不能这么说,但是,如果你要理解成法院为刘步云打包票不是不法分子,那么,你又会上当,因为法院到时候会说,我从来就没有说过刘步云不是个不法分子。
这就是法院的判决。

  云阳曲轴厂是中国集体企业改制的一个典型缩影,他的辉煌也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辉煌,他的没落也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没落,甚至由他转制而激化的矛盾也是我们国家在转型时期所无法回避的矛盾。

  在一个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国家,在一个工人是工厂的主人的国家,当企业的命运不可避免要发生改变的时候,工人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如果说民营企业家存在出资人虚位的情况,那么具体到集体企业,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虚位的问题,集体资产本来就是归这个集体里面所有的劳动者而不是抽象的全民所拥有的,所有权的归属是清楚的。换句话说,集体企业根本不存在民营企业家那样的改制问题,而是明确是选择股份合作制还是股份制的问题;不存在引进所谓外部投资者或者权益出让的问题,而是选举产生企业领导人的问题。

  但是在所谓的“国退民进”中,集体企业不仅被人居心叵测地混同于民营企业家,而且在所谓的改制中更是套用民营企业家,尤其是中小企业改制中常用的MBO方式,将集体企业的资产或有偿或无偿地转送给了企业的经营者。这样的改制存在着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在改制过程中会形成员工和管理层的冲突对抗,在改制之后亦会存在后代人秋后算账的麻烦。

  位于重庆市偏远山区的云阳曲轴厂是一个拥有50年历史,1206名职工,年产值2个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来一直是该县的龙头企业,拥有一个多亿的资产,其生产的摩托车配件在全国供不应求,经济效益非常可观。2001年刚刚完成技术改造和搬迁,新征地120亩,但是转眼之间就被一个当时并不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成了净资产只有8.7万元的亏损企业,正是基于这么一份充满争议的资产评估报告,云阳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而正是改制激化了曲轴厂的工人和刘步云的矛盾。

  刘步云是1993年被云阳县有关方面派到曲轴厂做厂长的,曲轴厂的经营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和刘息息相关。刘步云是不是不法分子的确不是华夏出版社说了算的,而刘步云为华夏出版社那么一本发行量不过3000册的学术著作兴师动众把出版社告上法庭,也绝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那么简单,归根到底,还是改制。

  在刘步云委托做的评估报告中载明:以2002年9月30日为基准的,资产总额为14988万元,负债总额为13578万元,净资产为1409万元。减、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933万元,加固定资产盘盈82.7万元,实际净资产558.7万元,减从2002年9月底经营亏损550元,截至2003年9月底实际净资产8.7万元。

  如果这份评估报告是真的,那么,即使作为惩罚性措施,云阳县有关部门也应该将原企业主管剔除在收购方式改制者行列之外,因为正是他们的无能导致企业举步维艰;如果这份报告是真的,那么刘步云和其他高管就不会在这样的集体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投入巨额资产以控制曲轴厂。在曲轴厂改制已经到位的900万出资中,刘步云及其亲属占260万,常务副厂长及亲属占150万,其他主管为80万,合计达到490万。事实上,刘步云也明确表示,自己不是一个傻子,不会出几百万去买一个烂摊子。

  显而易见,云阳曲轴厂的资产是被低估的,而低估的目的只有一个,顺利通过企业的改制审批并且在改制过程中有效地压低总资产所相对应的总股本,从而达到所谓的经营者持大股的目的。

  坦率地讲,资产评估对于一个正常的集体企业的改制而言是没有什么文章可作的,评多评少,都是肉烂在锅里,对于企业员工而言本来都是均等的,人人一份,净资产多,大家都多,净资产少大家都少。问题出在随后而来的增资改制上。刘步云出资多,占的股份也就多,铁锅变成了钢精锅,工人们出资少,占的股份也就少,铁锅就变成了沙锅。云阳曲轴厂的改制不仅形式上套用民营企业家改制的程序,而且,目标上就是MBO.用工人的话讲,改制前,刘步云拥有曲轴厂的1200分之一,改制后,刘步云拥有了曲轴厂的三分之一,凭什么?

  就为一个“凭什么”,云阳曲轴厂的改制事实上就进行不下去,围绕着这些矛盾所发生的事态引起了关注三峡移民工作的作者的注意并以此作为推动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入选了郑易生教授主编的著作。

  集体企业的改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集体企业改制要防止员工利益的侵吞。云阳曲轴厂改制所碰到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理论问题,那就是MBO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公正的、公平的私有化的途径,同样是改制为什么不能选择ESOP(雇员持股)这种方式。如果选择ESOP,水皮相信,发生云阳县的故事就不会引起人们如此的兴趣,民营企业家改制是一个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过程,集体企业改制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操作过程。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