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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应该限制国有邮政企业经营范围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邮政法》贯彻实施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昨天举行,会上透露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邮政专营”规定尚在制订中,也就是说“同城快递50克以下、异地快递100克以下”不会与《邮政法》在10月1日同步施行,快递公司可以舒一口气。

  《邮政法》自2002年4月开始着手修改,迄今已经十易其稿。新《邮政法》的出台之艰难曲折,反映了我国对立法工作日益慎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邮政部门在利益方面的执著与强势。此前社会对于《邮政法》的争议焦点一直集中在“邮政专营”范围,这次将“邮政专营”范围从《邮政法》抽离出来,算是权宜之计。

  “邮政专营”的理由不外乎普遍服务的公益性、保障信息安全性。在偏远地区经营邮政业务,的确可能亏损,但那未必是公益性的。普遍服务在许多行业都存在,例如有线电话,此前电信和网通经营城乡业务,铁通只经营城市业务。再如移动电话,移动覆盖范围最广,联通其次,此前电信的小灵通只覆盖城市。并没有用专营权来作为普遍服务的补偿,因为普遍服务本身是一项竞争优势,失之桑榆,收之东隅。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企业财政对邮政企业的资金注入、提供邮政企业经营场所、用户负担信箱成本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一般快递公司无法获取的待遇。有了前面的优越条件,邮政企业可以同时兼营金融和报刊发行,快递公司就做不到。所以,即使没有“邮政专营”,邮政企业也已经享受企业和公众的补贴。

  国际上通行的“邮政专营”仅指对信函业务的专营权。快递业务诞生时间非常晚,在旧版《邮政法》开始实施1986年,那时还没有快递业务。而且国内外的快递业务都不是由邮政企业而是由货运公司首创的,所以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把快递业务纳入邮政专营范围。

  快递业务是普通货运和邮政服务的升级版,最大特点是门对门服务和时效承诺。因为是高级服务,所以只要通过价格就可以将快递业务与普通货运和邮政信函服务区分开来。快递业务实际上还可以细分为当日达、次日达、隔日达等等,速度越快成本越高,收费越贵。“邮政专营”争议最大的地方就在于不是按照服务形式和时效来区分专营范围,等于封杀快递业务的创新空间。快递业务正随着网上交易日益兴盛而繁荣,如果快递业务不能紧跟网络创新的步伐,势必拖累网上交易的发展。

  快递业务竞争激烈,并非暴利行业。一旦纳入专营范围,可以想象得到的后果是邮政企业通过牺牲服务质素来降低经营成本,因为国家邮政企业比民营快递公司效率低得多。公众已经为国家邮政企业作了投资,不能在选择服务的时候再受钳制,否则岂不是买脚镣手铐给自己戴?

  既然邮政业务是公益,便不能与民争利。合理的“邮政专营”应该是限制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使其专心做好信函业务,禁止邮政企业经营竞争性业务。邮政企业兼营竞争性业务,只会增加亏损,增添财政负担。宜将邮政企业的竞争性业务,如快递业务、报刊发行、金融业务分拆转制。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