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念层面
我国的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高级经营者与员工薪酬管理差距很大,但员工的士气并没有因此受影响,社会公众也没有质疑。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的薪酬水平与高级经营者所担负的责任、所承受的风险、所做的贡献相匹配。传统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思想,主要是以人的“行政级别”为标准,与高管创造的价值关联度不大。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同一“行政级别”的人员,创造的价值已经有了显著性的差异。对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可能截然不同。因此,传统的以“行政级别”为标准的薪酬制度必须改革。我们可以深入研究国企高管人力资本价值,探讨其与企业利润、人工成本、与一般员工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借鉴国外国企薪酬管理的经验,搜集、分析国内“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经理人薪酬水平数据,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国企高管岗位分类和薪酬价位体系。
2.技术层面
借鉴英法两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把国企分为三类:民生型竞争企业、战略型垄断企业与混合型企业,然后分别根据经营压力、风险程度、经营效益等多因素考量,逐步建立适应国企特点的多样化薪酬制度。在有条件的国企进行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改革试点,最终在中央企业全面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
民生型竞争企业
这类国企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如通讯、基础设施、银行、农业等,政府在保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不削弱的前提下,还在进一步消除垄断壁垒,降低注入门槛,引入更多市场竞争机制,提升市场竞争度和效率度,这类企业高管的经营压力和管理风险明显高于战略型垄断企业和混合型企业,因此这类高管的收入总额应该高于战略型垄断企业和混合型企业。
战略型垄断企业
这类国企涉及国家经济命脉,承担国家战略目标为主,如国防、能源、五大资源(金、银、铜、铁、钢),战略型垄断行业与一般行业相比,专业技术程度要求高,但其经济效益与运营复杂程度的关联性较低,与其垄断程度和国有资产处置权力关联性较高。因而不强调高薪酬、高风险收入的薪酬结构。所以这类国企高管的收入总额不应高于民生型竞争企业。
混合型的企业
这类国企在现阶段还不能剥离社会责任、具有混合目标的性质,如生物医药、文艺团体、新闻出版等,薪酬制度只能采用“适度的”激励性和“有限制的”多元化,不能过于强调高报酬。由于这类国企的利润来自国家资源倾斜和政策保护,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远小于竞争环境下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所以这类国企高管的收入总额不应高于民生型竞争企业和战略型垄断企业。
可以按照以上分类管理思路,采用企业管理的数量方法之层次分析法(AHP)测算出不同行业国企、不同管理岗位与薪酬价位的不同系数,以区别其基础薪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