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的“指日可待”,职场人上班的步伐也变得越来越欢快。年终到来,对于部分职场人来说加班、休假、跳槽、奖金……也总有那么些烦心事绕也绕不开。这时候,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
农历年底春节加班可以说不吗?若春节休假,想跟年休假合起来一块休可以吗?与此同时,被企业“末位淘汰”制殃及的职场小伙伴又能否起身维权,安然过个春节?
首先针对春节加班三天可拿三倍工资,另外四天等同休息日的说法,企业培训师吉宁博士将为大家解读疑惑。
春节即将到来,但有的人却因工作需要被公司要求上班,唯一值得安慰的是可以多拿些加班费,那么到底可以多拿多少呢?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今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除夕)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这七天中2月19日到2月21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是法定休假日,其余四天属于法定休息日。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在“2月19日至2月21日”这三天中上班的,属于要求员工在法定休假日上班,应当按照员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该天的加班工资。如果公司在另外四天要求员工上班的,属于要求员工在法定休息日上班,则应当安排员工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当按照员工工资的200%的标准支付该天的加班工资。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定额以后,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在以上时间上班,也应当按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员工,不适用上述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即员工本人工资,可以由企业与员工双方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一般按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计算,不包括津贴、补贴与奖金。
其次针对春节加班能否说不呢?事实上,春节是中国人最为重视的传统节日之一。因此,在加班方面,有的员工提出,不想多拿加班费,只想在春节里好好休息一下,为节后上班作准备。那么,公司要求加班,员工不愿加班,是否可以?
我国法律规定,员工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有按照劳动合同和企业指派提供劳动的义务,但公司的指令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公司要求员工工作超过上述时间的,员工可以拒绝。也就是说,春节放假的七天分别属于法定休假日与法定休息日,属于员工依法有权休息、休假的时间,员工不愿在此期间工作也是合理的。因此,员工也有休息的权利,员工只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劳动,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因此,若员工不想在春节加班,可以拒绝企业的加班要求,这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也不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不得以此为据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