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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尚存争议的六大误区(一)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9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作为今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部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思想和行动上发生巨大改变的法律迅速成为全社会的焦点。当然,劳动合同法是广大劳动人民都比较关心的关系着自身利益的法律,也想搞清楚其中的条款,但在不少人的观念里还存在着许多误区,下面我就一一指出来。

将读者朋友的问题认真整理后,不少人对的理解还存在误区。此外,该法的一些条款也尚存争议,亟待相关部门出台细则予以明确。针对这几方面问题,法苑工作室今日特对解读进行大盘点,让您全方位了解这部法律。

一:理解存在6大误区

误区1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错误地认为,与用人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就等于捧上了“铁饭碗”,这种合同如同劳动者的“护身符”、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

【法苑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双方协商一致或是出现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况,合同都有可能解除。

误区2

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单位规章制度

不少单位认为,员工既然是单位的人,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该照章处罚。

【法苑解读】根据规定,作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相违背。规章制度如违法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得到补偿。

误区3

不保护用人单位

一出台,用人单位纷纷采取裁员等方式应对。不少企业负责人认为,这部法律只保护劳动者,许多规定让他们很被动,可以说是用人单位的“毒药”。

【法苑解读】不仅保护劳动者,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总体上看,该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其中也不乏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例如:该法新增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进行了约束,此外还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解读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