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系某电子厂的业务员,主要负责服装的外销工作。她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合同期3年,月基本工资800元,每月完成销售定额后超出的部分按2%的标准计算提成。张华办事机灵,月月完成定额,因此每个月加上提成,她的月工资收入总排在所有业务员的前十名之内。近年来,电子厂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产量一天天猛增。为了跟上生产,提升经济效益,厂里经过全体员工开会商议,决定实行一套奖励制度。其中,业务部规定实行年终奖制度,如果业务员的年销售总量超过了规定的数额,电子厂将以年销售总额的1%计算奖金,年终发放。转眼到了年底,张华的年销售总额大大超过基数,按规定,她应获得36270元的年终奖金。但是电子厂对这事一直没有动静。不久,领导开会通知大家说厂里决定把准备发放的年终奖金用于电子厂明年的广告费用,年终奖金今年就不发了。大家哪里同意,吵吵嚷嚷把电子厂告上了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厂制定的年终奖制度合法有效,应遵照执行,判决电子厂依该制度发放职工的年终奖,于判决生效30日内一次性支付,诉讼费用由电子厂承担。
专家说法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企业可否单方决定兑现奖金。
首先,用人单位拥有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早在之前,、等就明确了用人单位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出台以后也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等)以及工资水平。本案中电子厂制定的年终奖制度经过了职工讨论通过,电子厂根据本厂生产需要予以制定,有利于激励员工促进企业发展,符合国家赋予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既然电子厂制定的年终奖制度合法有效,电子厂应当遵照执行。
劳动部在(劳部发[1995]309号)中明确指出,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奖金。本案中电子厂以支付电子厂明年的广告费用为由克扣职工的年终奖金,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其要求缺乏法律支持,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部在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以下项目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代扣:“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了以上项目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均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提示
福利、待遇、奖金等约定的权利,在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同样应该依照劳动合同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链接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八条及一款:“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