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商业世界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银行推出的一种业务,实际上是企业将资金委托银行进行管理。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风险低、成本低又有稳定收益的中间业务,银行自然也乐于去做。企业间进行直接借贷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却可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贷款给企业则是一种合法的方式,通过定向的委托贷款行企业间借贷之实。委托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更适合资金需求比较急迫、项目回报率高的企业。
委托贷款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品或担保品,同时要求企业跟银行有比较好的沟通,银行一般对这种贷款形式也比较谨慎。整个委托贷款的核心是要先找到投资方。投资方通常要对企业的担保品或抵押品认可,同时对企业的项目也要进行可行性判断。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整个委托贷款里实际上是有四个主体:投资方、银行、担保方、融资方。融资成本的利益在前三者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总的成本会超过10%。
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作为成熟资本市场国家与银行和上市融资融资并重的一种非常通用的融资工具,成为大量企业实现融资的一个很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同时金融租赁和其他债权、股权以及信托等金融工具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是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完成,在美国,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1.1%由租赁的方式实现,加拿大的比例是20.2%,英国为15.3%.金融租赁这种方式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并非是全新的概念,但是中国固定资产投资中金融租赁所占的比例不过1%。
金融租赁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欧洲金融租赁联合会对金融租赁的一般性的定义是:金融租赁是出租方和租赁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由出租方购买承租方选定的设备和设施,同时拥有的所有权,而承租方拥有使用权。
构成金融租赁的几个关键要素:承租方主体、出租方主体、期限、租赁标的。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需求的多样性,金融租赁的表现形式已经非常的丰富多样,出现了许多新式的租赁服务,比如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等,但总起来讲不外乎两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出租方将标的物购买后移交承租方使用,另一种则是将购买标的物的资金以类似于委托贷款的方式交给承租方,由租赁方购买既定的标的物。而通过金融租赁实现融资的基本特征在于承租方的最终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从期限和金额上来看,租期通常会接近标的物的使用寿命,在金融租赁相对成熟的市场中,这个期限一般界定为设备使用寿命的75%,而从租金的总额度上来看,也会接近标的物的购买价格,通常界定为购买价格的90%,或者双方约定在期满后承租人某种方式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
金融租赁适用的范围也非常广,对于企业来说从厂房、设备、运输工具甚至软件、信息系统都可以适用,无论是大型的民营企业家、医院,还是中小型的企业,都可以采用金融租赁的方式。同时金融租赁还具备了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可以获得全额融资。
第二,可以节省资本性投入。
第三,无须额外的抵押和担保品。
第四,可以降低企业的现金流量的压力。
第五,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税的作用。
第六,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用作长期的贷款的一个替代品。
但同时金融租赁不可避免的有自身的诸多限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它所能满足的需求的总量是有限的,同时也具有比较强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行业的指向性。从总量的角度来看,国内目前金融租赁相对侧重的行业是医疗和公用事业类,但是针对中小企业的租赁服务也在逐步增加。在企业规模上也有一些对资产、经营状况的硬性指标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有一套严格的审核手续,通常首先会对企业及其融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其次,是对项目盈利能力的一个判断,而这一点与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或者利率以及租赁期限有着紧密的关联,通常金融租赁的总成本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后就是从金融租赁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对于标的物有着严格的要求,通常集中在具有一定抵押意义和可变现的设备、厂房等物品上,部分租赁公司还将标的物限制在特定的行业和应用领域中。此外,作为融资方或者承租方还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额度相当于总的融资额度的20%左右。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单一的解决方案,往往会受到标的物和租赁服务提供方的偏好所限制,但是如果将金融租赁与其它的金融工具相结合,通过金融创新,就可以发挥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金融租赁有如一个分频器,将一个具体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进行了拆分和配置,降低了整个项目融资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可以从下面这个案例受到很多的启发。
2004年以来中央宏观调控,银根紧缩,对于长期依赖于银行融资的房地产企业,这无疑于是一个“冰川期”,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融资的需求和融资创新的需求才被真正的激发出来。上海的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通过金融租赁这一工具的运用,一次性完成融资6亿元。
房地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与银行保理业务进行组合,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创新租赁服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项目的资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然后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将项目租回。
房地产开发商对该项目依然拥有使用权、控制权,但是这一项目在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已经由固定资产投资性质转变为一个流动资金性质的项目,通过金融租赁公司的参与,对该项目的流动性进行了质的变更。金融租赁公司从房地产公司那里收取相应的租金,根据房地产项目及租金应收款的风险评估,金融租赁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收取一定百分比的融资费用。
然后,金融租赁公司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金应收款“打包”给银行,这种以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应收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的服务,就是银行的一种中介业务——“保理”,而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收取一定百分比的保理业务手续费。并且银行在整个环节中的风险控制的很低,如果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支付租金,银行可将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仍不足的部分,再由金融租赁公司补足。
金融租赁工具与银行保理工具的组合使用,首先由金融租赁工具将整个项目的风险特征进行转换,实现了项目由长期风险相流动性风险的转化,房地产企业从金融租赁公司那里得到了大量的宝贵的开发新项目现金,同时金融租赁公司通过保理业务,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回笼,而作为资金的最终支付方—银行,在整个风险经过分解,在承担相当低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自身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