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毕业证颁发问题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开始,全国各地在校大学生诉高校的案件便不时出现,纵观这些案件,不难发现,问题最后大多演变为对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的争执。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高校为创建自己的特色以增强竞争力无可厚非,但以牺牲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则得不偿失,因此,对于这种自主权也应给予适当限制,其上限应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定的范围。否则,极有可能对学生权益造成侵犯。
一、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律定位
由上所述,高校基于法律授权及自主管理权制定自己的学生管理规定。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复杂,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内部规定构成了社会庞大的规范体系。那么高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在这个体系中应该怎样定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主要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其中,行政规章又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企业规章。所谓法律在我国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即属于部门规章。该规章是全国各高校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的直接依据。由此我们知道,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定位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下的一个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因此,比较作为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的法律,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这样的规范只有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在不违背法制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性。
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可见,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教育的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的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正是这些条文将本来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部分职权,具体地说就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职权授予了高等学校行使,从而,使高等学校成为一个授权行政主体,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因此,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来自法律授权的授权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所谓依法自主办学,就是高等学校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关于学校职责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自主确定学校发展计划,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因此,高等学校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权也是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高校才能依法制定自己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要求学生予以遵守。
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时应注意的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根据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律定位可知,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定位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下的一个单位内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是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该条法律规定体现的即为“法律优位”原则。据此,高校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内部规范,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也即是说,高校自行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应遵循法律优位原则,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将被改变或撤销。
2.限度原则
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高校拥有对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权。实践中各高校为其声誉、生源及学校将来的发展着想,在学业方面往往作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目前高校普遍在学业、违纪处分等方面制定了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更严格的标准,在执行上则拥有比一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事则要么只能由法律规定,要么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也即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行使。其中属于人身自由罚的设定权,则只能由法律行使。法律绝对保留,不予授权。对于财产权的处罚,则由法律授权。据此,关于公民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属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此类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否则视为违法。因此,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时如有涉及改变学生身份的退学、开除以及恋爱婚姻等基本人权和自由时,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即对于这些权利的限制及剥夺只能通过法律规定,高校并无此项权力。
长久以来,关于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产生的法律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现行的众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通常是由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需要,单方制定,而学生则需无条件遵守,否则便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显然,这与当前所提倡的“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精神是有出入的。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提升,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要做到“依法治校”、降低高校管理的“司法风险”,就要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作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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