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概述
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的生命,没有优秀的产品质量,就不可能有足够的竞争力,就不能占领市场、赢得市场。国家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也特别强调产品质量管理,制定了大量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大力推行ISO9000系列的质量达标活动,目的就是在生产环节,抓好产品质量。
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重在制度建设。不仅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也要有保证这些制度顺利执行的手段。因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企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2.企业产品质量管理
企业产品质量管理,重点在于将每个环节纳入到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中去,运用现代产品质量管理方法,控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保证产出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产品质量管理,针对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要求,检验、监督、检查的方式也不同,就一般而言,主要有产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标准、质量跟踪、过程控制等。
3.产品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企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这里仅提供一个综合性的质量管理办法,供企业在制定具体质量管理规章时参考。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公司产品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的要求等。
2.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适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生产标准。
3.产品检验,明确产品检验的程序、检验的责任等。
4.产品质量责任。
(三)制作要求
制定该办法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要考虑企业的产品质量体系,合理确定产品质量管理规章的适用范围。要从完善企业质量管理规章体系的角度出发,针对本企业的不同产品、不同流程,做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规定,便于遵守和执行。
2.产品质量管理规章要与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配套协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章的要求可以高于法律法规,但不能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3.责任要明确,特别是质检人员的产品质量检验更要贯彻严格执法的原则,不得有丝毫的马虎。对于质检员的过错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要考虑在此规章之下的配套规章的制定。允许各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则,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做出要求,防止出现质量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