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升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依法治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定、修改、废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下级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协助董事长办公会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有关职能部门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二)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三)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四)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名称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
“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规则”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管理按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项目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市场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和人事管理类。
第九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年度项目表,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申报项目,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行政人事部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年度项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行政董事长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呈行政董事长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三节起草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五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现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每一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事实)、索引;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级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公司行政董事长审阅,并协助行政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是否符合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董事长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出具审查报告,报董事长办公会,依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并批准或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转送行政人事部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印刷。
第三节修改、废止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行政人事部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定。行政人事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经立项后,草案送行政人事部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行政人事部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四节审议、公告
第三十条凡需经公司职代会审议的,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需经公司行政审定的,提请董事长办公会审定,并经行政董事长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由行政人事部在公司网站的内部网页上公布,同时发各下级企业。
第三十三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应由行政人事部以存档备案。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应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技术要求,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格式:章程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分条序列,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9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决定、指导意见以公文格式要求。
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编号规则
(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编号的结构
如:商规[2007]财001
————
ABCD
(二)说明
A代表公司规章的简称——统一使用“商规”字样;
B代表发布时间的年份;
C代表制度的职能分类,是职能分类的第一个汉字。
D代表某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编号。
第三十七条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一致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人事部每年第一季度对已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经清理确定应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由行政人事部提交董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可以就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一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所有在职员工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定期参加公司组织
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由公司行政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