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1999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之后,又于2004年3月22日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并对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纲要》的发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主要涉及企业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法律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和企业信息公开、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七大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对我国各级企业行政管理机关目前的各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行政管理的”服务行政”理念
服务行政乃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之时代强音。其主旨在于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从现代行政的本质来讲,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品、为社会服务的一种形式,企业在其中,只是服务的提供者,并非施惠者;从行政权的权力来源分析,企业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将权力授予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为自己服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绝对不会是为了让行政机关利用权力来侵犯自己的权利。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认识到自己作为服务者的地位,认识到行政活动本身的服务性。
企业行政管理的”有限行政”理念
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应该适应时代需要,秉持”有限性”观念,从社会领域收缩其原有的侵犯性权力。凡由社会、市场或个人自己能完成的事项,企业不干涉,只是为这些事务的运行制定安全、公正、秩序、规模化的规则,以强力保证执行,让公众私利需求在制度安排中自我满足。”有限行政”理念要求企业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做到:首先,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以一种保障而非侵害、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态度,合法行使各种行政权,要承认私权的适当扩张,及时从市场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作用的领域收缩权力;其次,各项行政权之设定、行使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分工制衡,中心应倾向于控制行政权,保障私权;最后,各项行政权的全部行使过程要公开接受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党团等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旦权力范围及规模越出法定幅度,必须有正式的专门机关及时、有效予以纠正。
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行政”理念
正如姜明安教授所指出的,我国的有限行政与西方的放松管制(又称放松规制)虽然有相通之处,如都提倡建立”有限企业”、要求企业”瘦身”、企业对社会的管理不能越位和错位等,但西方的放松管制强调企业的有限和无为,而我国的企业管理在有限的同时还必须有为,企业不能”弃位”或”不作为”,不能当”甩手掌柜”。这是因为,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育虽然离不开一个宽松而有序的社会,但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各种制度规范、基础市场的发展、机构设置以及人们的心理转型都没有到位,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的价值观念受到了冲击,旧秩序被打乱,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制度尚未建立,在这个新旧交替时期,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时发生,如果此时完全弱化企业行政管理力量,不仅起不到推进市场经济建立的作用,而且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崩溃;另一方面,各国的实践情况都表明,虽然企业不是万能的,但一个社会离开了企业行政管理也是万万不能的,面对纷繁负责的社会管理任务和经济发展需求,正如企业管理会失灵一样,市场也会失灵,完全依赖市场来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做法,已经造成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巨大损失。所以说,有效行政并不意味着消极行政。企业必须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对社会进行有控制的积极干预,管理”到位”,不能”缺位”。
企业行政管理的”成本效益”理念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效益或财富的最大化是法的宗旨,所有法律活动都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为目的。现实的资源配置当然存在现实的交易费用,因此就需要以法律对权利的让渡作出规定,从资源最优配置的立场出发,确立合理的责任规则,而这种责任规则必须能够减少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对市场的干预成本小于干预所得的收益时,企业行政管理活动才是合理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该在行政权的具体设定和运作问题上,以低成本求高效益,并不断完善已有制度,正如道格拉斯·诺斯所言:”维持现存秩序的成本与现存制度的明显的合法性有关。在参与者相信制度是合法的范围内,实施规章和所有权的成本(会)……大幅度下降。”
企业行政管理的”诚信行政”理念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之一。而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重点在于企业行政管理的诚实和信用,企业应该为社会做诚信的表率。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企业担负着信息提供、市场准入、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企业言行对市场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在逐步增强,一旦企业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发布虚假消息,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必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经济的建设,也降低了企业的公信力,损害了企业的权威和形象。《行政许可法》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
企业行政管理的”责任行政”理念
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是权力的基本特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一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由于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行政意识并没有真正树立,执法者滥用权力却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已有的一些责任追究制度也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纲要》把”权责统一”作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企业行政管理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并具体要求,在行政决策方面,”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