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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保险业:新保险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点评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政策动态:

  一、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在2009年3月3日由中国保监会公布,给予了业内公司半年左右的调整时间以适应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保险法》修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缩短保险金赔付周期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3、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取消原《保险法》中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以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新法仅在第一百零五条对此作出下列表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4、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新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提出新增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二、为配合新《保险法》颁布实施,保监会在9月25日公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保险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该办法于10月1日起生效,对保险公司在销售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以及其他保监会所认定的新型产品时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防止销售误导。同时,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保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投资型保险演示利率上限进行了部分下调,如下所示:

  主要观点:

  规范经营引领保险业迈入新的发展时期,未来新业务价值增长可期从监管层面来看,一项新的监管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这是一门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提升与客户利益保障之间进行平衡的艺术。从业内公司受该政策影响的情况来看,虽然新增“不可抗辩”条款、缩短保险赔付周期短期内会给保险公司的营运部门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一次短暂的考验,全行业营运经验的积累将有效地化解其中的不利因素,更重要的是,在新《保险法》给予客户利益更多保障的前提下,社会对于保险产品的认可度会上升,预计新保单的销售交易成本将有所下降,新业务的发展潜力会得到充分的释放,我们认为此次制度性建设的完善将引领保险业迈入新的发展时期,为长期新业务价值增长打下基础。放宽对国际一流再保公司的政策导向性限制,保险三巨头有望受益新《保险法》取消了有关“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源于在当前国内的再保险市场中,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通用再保险等国际一流的再保险公司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市场地位,而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经完全实现了商业化运作,因此取消该项规定是对现实情况的客观反映,由企业从法律上给予了外资再保险公司同等国民待遇。目前,国内的再保险公司仅有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此次修订进一步表明了监管部门对引入国际经验、促进再保市场竞争的积极态度,有利于增加直保公司与再保公司谈判的筹码,保险三巨头国寿、平安、太保有望从中受益。

  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长期投资收益看好根据保监会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6月底,银行存款和债券占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的81.2%,股票和基金占比为16.6%,累计平均收益率为3.44%。我国的保险资金主要投放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工具上,这是因为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的投资首要考虑的就是资产负债期限的匹配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而目前国内长期资产工具相对缺乏,保险行业一直存在资产负债不匹配的不利局面,可投资的债券无法满足保险资金负债的期限要求,导致再投资风险和利率风险较大。2009年1-9月,国内债券发行量为62991亿元,其中,期限超过10年的债券发行量为3060亿元,占比仅有5%。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不动产投资渠道,保险资金将获得一个新的期限匹配工具,分散投资风险,资金运用效率将进一步优化,长期投资收益看好。

  人身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上限部分下调,业内公司面临压力出现分化考虑到当前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得高于2.5%的现状,且业内公司在销售中误导客户的现象又时有发生,为避免全行业的退保风险上升,监管部门对人身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上限进行了下调,其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低档演示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大大超过了分红险下降1个百分点的幅度。这表明监管层现阶段不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提升演示利率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态度,从政策上引导寿险业务结构转向更高保障的产品。受本次演示利率上限调整政策的影响,业内公司所面临的保费增速压力将出现分化,预计寿险业务中投资型产品占比较低的公司对此次调整的免疫能力更强。

  从0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寿险业务结构来看,三家上市公司均已对其业务结构进行了调整,平安寿险已将投连险业务转向投资功能弱化的分红险和万能险,投连险同比下降51.5%,分红险同比增长31.3%,万能险同比增长117.3%,但其投连险业务高达25.7亿元,依然是三家公司中规模最大的;太保寿险主销产品为分红险和传统险,万能险业务急剧压缩,并无投连险保费收入;国寿半年报中没有进行分险类的业务统计,但其披露的投资连结险账户资产仅有4500万元。我们认为,在三家公司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的背景下,此次演示利率上限部分下调对国寿、平安、太保业务发展的影响程度有限,其中,免疫程度由高到低排列顺序依次为中国太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

  投资评级与投资策略:

  未来12个月内维持“有吸引力”评级我们认为,此次实施的新《保险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保险管理办法》,是保险行业在规范化经营和发展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有利于促进整个保险市场良性、健康的发展,构建行业与客户双赢的局面,业内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会带来公司经营能力和运营效率的全面提升,我们看好保险行业未来12个月的成长性,结合目前的估值水平,我们维持保险行业“有吸引力”评级,给予中国太保、中国平安“跑赢大市”评级,中国人寿“大市同步”评级。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