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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人力资源管理者法律解析: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来源:慧聪网企业管理频道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7月16日,英才网联旗下教培英才网和服装英才网共同举办了一场以《金融危机下员工招聘误区与试用期法律操作实务》为主题的沙龙活动。来自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贾富春律师与参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们共同探讨,旨在正确对待试用期,实现试用期管理合法化。

贾律师列出了三个例子:

某德资企业员工工作21天,解除后赔偿8.7万;

某瑞典公司怀疑员工“吃差价”,在试用期解除赔偿10万;

某日资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市场总监,赔偿82万元。

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以上三个例子不难看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贾律师介绍,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贾律师说:“有问题必须在试用期之内提出。”

在贾律师多年的从业经验中,由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通知方式不正确,而为日后留下无穷后患的不在少数。贾律师强调,用人单位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贾律师介绍说:“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表示,他们在工作时多数只考虑如何运用人管知识,而忽略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就算是学习了理论知识,在实际情况中也不能运用自如。而贾律师用实例来讲解理论知识,不仅能学还能用,参加这样的主题沙龙受益匪浅。沙龙活动结束以后还有不少人力资源管理者围住贾律师进行询问,希望能学到更多的实战技巧。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