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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谁是反垄断法的一号被告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来源:中国企业家作者:陈建芬

8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反垄断法》。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石油、电信、电网、铁路等领域国企“超级垄断”的事实,以及“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的现象。但是,具体到企业个体,谁会不幸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号被告呢?

先从外资企业中找。联系到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后遭遇的种种不公待遇,我们有理由拿起《反垄断法》的武器“自卫”。

微软呼声甚高。尽管盖茨已经退出江湖,却无法消除用户对微软的抱怨。事实很清楚,在销售电脑操作系统时,捆绑IE浏览器、办公软件、多媒体软件或者MSN。这已让让微软在美国、欧盟、韩国遭受反垄断调查。这些捆绑行为,在中国是完全一致的。相关领域企业,永中科技、Opera公司,以及方兴东等民间人士,不排除会起诉微软。

另一个美国IT巨头、CPU生产厂商英特尔,也岌岌可危地站在被告的边缘。过去的10多年中,AMD一直在向欧美和亚洲的市场监管机构申诉,指控英特尔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而这些年,英特尔在中国的“市场返款基金”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不排除AMD在中国起诉英特尔。

家乐福、沃尔玛对下游供货商,变相或者强行收取各种费用,在法律专家看来,是一种滥用垄断优势的行为;达能在收购中国饮料企业过程中,将行业龙头企业几乎全部纳入旗下,有垄断嫌疑。

而早在2004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就发布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指出:在中国,利乐公司控制95%的无菌纸包装市场,占绝对垄断地位。这些年,在客户看来,利乐无疑滥用了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行向他们捆绑销售无菌纸包装外的其它产品……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竞争性行业领域,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相对较多。不过,外资企业有反垄断的经验,同时,他们也在积极地调整自己,以期适应中国的《反垄断法》。比如,7月下旬,广州丰田就宣布,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放开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

与之相比,央企处于垄断地位的不在少数。不过,参与制定《反垄断法》的法学专家们不断强调,法律反对的是滥用垄断优势的行为,而不是垄断本身。所以,垄断央企只要行为端正,应该不会被起诉,毕竟垄断的地位是国家赋予、历史形成的。

假如在垄断央企里非要选出一个“被告”,那么中移动“中弹”的可能性会很大。这些年,来自最广大消费者的,针对双向通话费、漫游费、话费套餐等等的指责从未间断过。细看起来,这些霸王条款就是滥用垄断优势的行为。中石油、中石化则在民企中一直“民愤”极大。众多民营油企老板们被两大集团卡脖子不是一天两天了。他们或将拿起《反垄断法》的武器冲击垄断壁垒。不过,《反垄断法》第一条说明,法律除了鼓励竞争、提升经济效率外,还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不排除“社会公共利益”将是垄断国企免于成为被告,或者即使成为被告、却免于惩治的“尚方宝剑”。

民营企业整体上处于弱者地位,不过个别企业也有机会成为第一号被告。比如,国美、苏宁两大家电零售业巨头,和沃尔玛、家乐福一样,也有可能遭遇供货商的起诉。而在IT行业,领先的民企已经开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如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百度在搜索引擎领域。他们如果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有可能成为被告。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