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宁讲师观点 / 企业培训师观点 / 企业培训师观点:政策解读:税额标准提升四倍左右

企业培训师观点:政策解读:税额标准提升四倍左右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本文出处:人民网-《人民日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修订了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见本报第十六版),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税额标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减免税项目、征收管理4个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提升土地使用税后,对涉及土地税费的又一次调整。针对修订内容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近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新增税收给“三农”

  《条例》提升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升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企业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例如,现行条例规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而新条例则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升50%。《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大幅提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升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升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升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外资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

  《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现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严格控制减免税

  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滞纳金加征率有调整

  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链接)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是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计征的。

  依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升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