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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中国企业集团的成长背景及其双重性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一、中国企业集团的一般性质

  探索中国企业集团成长的特殊性,首先要从企业集团的一般性质人手,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在明确了企业集团这一市场组织形式的基本性质之后,才能更清楚地认识中国企业集团成长的特殊性所在。

  企业集团(Conglomerates)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工商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以及多元化经营扩展而形成的综合性大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竞争加速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当这种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不同企业之间的联合也开始加深,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变化,企业组织和管理体制也在处于不断调整的状态。这时,带有垄断意义的企业集团便诞生了。所以可以说,企业集团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二、中国企业集团的特殊成长背景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经济环境的差异,企业集团的产生和成长呈现出明显的国别特点。欧美国家的企业集团是在市场竞争中由企业自我发展起来的。工业革命使得当时英、美等国的经济活动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的实现使得传统的小企业在竞争中不断扩展和彼此联结,并利用管理的协调来代替市场机制的协调,进行横向和纵向扩张,从而形成企业集团。而作为后发国家的日本的企业集团则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了企业、银行、旧财阀的支持。日本企业以放弃自由竞争和平等为代价,在短时间内迅速缔结了大规模的能有决定意义地参加国际竞争的企业集团。具体到中国企业集团,它的产生与演变包含在中央计划经济的逻辑之中,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成长起来的,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是由计划调节为主向由市场调节为主的过渡性阶段,这意味着处于过渡期的中国企业集团的形成和成长过程必然具有双重体制的特点。

  中国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不同于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成长的企业集团,因此不能用上述的微观组织形式与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规律,即企业集团形成的一般规律来解释我国企业集团的形成动因。

  我国的企业集团有其形成的历史特殊性,它产生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的时期。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虽然已经开始放手进行有关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但仍是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指令性计划)配置社会资源,作为微观基础的企业组织,只要按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来组织生产就可以了。但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间终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经济技术联系,为了使生产能够正常进行,在企业的推动下,我国在80年代初期开始大规模组建各种企业联合体,这就是我国的企业集团的前身。它的产生以公有制企业的合并和企业干涉行为为特征(毛蕴诗,2000),是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企业行政力量推动的发生在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经营形式。在这种非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集团其实并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虽然国家规定企业的联合必须建立在集团成员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但是由于主管企业的控制,企业的自愿联合实际上还是通过行政部门进行的。集团成立之后,其成员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集团内部的协同经营仅仅靠契约纽带(协议、章程等)来维系,没有实质的资金联结,成为一个松散的企业联合体,最多只能算是企业集团发展的“雏形”。

  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中国企业集团,注定了其会走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企业集团的成长之路。因为它没有现代市场经济这一成长的母体,内部又缺乏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成长的依托。虽然只要存在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就必然存在着形成企业集团的客观性,但如果不同时具备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企业集团仍然不能够顺利形成和发展。回顾1987年和1988年期间出现的“企业集团热”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数以千计的所谓企业集团不可避免的招致了“十个集团九个空”的批评。据当时对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不完全统计,经批准和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等级的企业集团已有1600余家(内有15家集团经国家计委批准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但其中有资金联合的还不到20%。

  但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规律不可抗拒,伴随着企业科层组织的退化和市场结构的发育,企业集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许多方面也开始显示出其作用。1992年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出这种新体制的基本框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产权关系开始明晰,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得到确认。1994年又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民营企业家实行公司化改造,这些都使得作为微观经济基础的企业集团在组建过程、规范化运作、科学管理等方面都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成为重要的市场竞争主体。我国的企业集团和现代企业制度一起,进入了规范运行阶段。
三、中国企业集团成长中的双重性

  企业集团的经济行为是在集团运行中显示出来的,由内生变量所决定的,对外部环境刺激的反映,其运行机制取决于企业集团所处的经济体系的运行机制和企业集团本身的产权关系属性。而正如上节所述,中国企业集团在内在性质和成长环境两方面都具有异于一般企业集团的特殊性表征,这种特殊性在其成长历程中往往表现在其外在的经济行为特征中。但总的来说,中国企业集团成长行为的特殊性都可以归结到企业行为这一外生变量对企业活动的影响作用上。

  企业集团的行为目标是在外部参数的影响下,由组织内生的、用以决定企业集团各种具体经济行为的变量。微观组织形式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升而发展变化的,同样,其行为目标也将随着微观组织形式的变化而赋予新的内容。在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手段的社会形态里,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企业集团的行为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在垄断竞争市场环境中的组织行为目标,随着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从自然人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过渡,其行为目标便由利润最大化向企业成长演变。具体到中国企业集团,它的产生与演变包含在中央计划经济的逻辑之中,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成长起来的,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是由计划调节为主向由市场调节为主的过渡性阶段,这意味着处于过渡期的中国企业集团的行为目标必然具有双重体制的特点。最初,生产决策权由中央计划者掌握,企业集团不是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经营单位,而是计划体制下的“社区单位”(刘世锦,1995).企业通过直接的指令计划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于是,通过这一过程,企业的宏观经济目标被分解和细化成下级一个个企业的行为目标,而企业(企业集团)的存在价值和目标期望就是完成所分配的计划任务。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集团的现代微观经济组织的特性日趋完备,即逐步具有了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的行为目标——追求企业成长,但完成企业任务的目标取向仍然存在。在“企业结构与市场组织”课题组的相关问卷调查中,选择“企业成长”和“提升市场份额”作为行为目标比重的企业占特大型样本企业的52.9%,在中型企业中也占到了样本总数的42.2%。但同时,将完成国家计划作为自己第一行为目标的大型企业占了样本总数的58.5%,中型企业则较少一些,仅占了15.4%。总之,现阶段中国企业集团的行为目标一方面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规划的痕迹,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体现在市场经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要求上。这也就意味着在中国企业集团的生产活动中,要同时满足企业和市场的双重需求,而具体倾向于其中的哪一边则关键决定于其产权关系属性。

  中国企业集团的双重行为目标注定了其在成长过程中要面临着双重机制制约,一是行政等级机制,另一种是市场机制(顾乃康,1998)。这表现在其成长行为也具有双重特点。中国企业集团一方面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业务选择、筹资方式演进、地域扩展以至于创建方式等扩展路径的选择中都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在另一方面,中国企业集团,尤其是民营企业家集团,通常会自愿或非自愿地采用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成长行为方式。首先,某些大型企业集团具有企业和行业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并利用这种稀缺性的垄断优势资源在成长活动中寻求租金。再者,那些不具有上述特殊职能的(国有)企业集团也会依靠企业某方面的经济特权的授予而获得行政性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业务、筹资等方面的扩展行为中的政策优惠上。例如在广东省确定的重点发展的20家大型装备企业的成长中,其技术创新行为就得到了企业财政的大力资助。这是很多企业都难以获得的竞争优势所在,构成了其成长的异质性资源。当然,行政等级机制的制约作用是把双刃剑,它同时也可能带来负面的效应,例如企业一厢情愿的“拉郎配”活动等。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集团内部的协调成本,损害了中国企业集团在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发展空间,对其成长起了阻碍和制约的反面作用。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