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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强化税收调节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税基易受侵蚀、弹性较大,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许多新的问题不断呈现,需要不断深化探索并逐步加以解决。因此,搞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下面从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的角度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掌握不够全面

  通过近几年由国税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了解到,相当部分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掌握较少。加上企业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财务人员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同时有部分企业财会人员对新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了解的也只是比较浅显的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如有个别企业随意缩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把由计算机控制的生产用设备按电子设备年限计提折旧,致使当年多提折旧50多万元。这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成本。

  2、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十分到位

  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税发[200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准确,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及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外,其他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为纯粹的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其他全部归地税征管。也有的税务人员认为多年未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开始时户数越少越好,本应由国税征管的企业“让渡”给地税征管,最后通过与工商部门沟通信息,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些企业没有纳入国税征管。二是日常管理偏松,执行政策不严。在日常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中,发现多数企业财务人员和部分税务人员仍沿用旧的习惯作法,平时不严格按政策执行,检查出问题后千方百计找“路子”、托关系,讨价还价,要求多列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处罚或少处罚一点,有些甚至凭感情拍板“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严肃性。

  3、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明确的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一些总局、省局陆续颁布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具体规定,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如在会议费列支的掌握上,文件虽然规定了会议费的标准等,但在现实操作中会议费与招待费较容易混淆,以会代招的形式较多,个别单位就是利用这一“漏洞”钻政策空子。再如对于企业筹建期的界定问题,虽然规定了工商登记前所发生的费用为永久性差异,不得在税前列支,但对于何时为筹建期的结束问题,各地的操作不尽相同,有的地区以开出的第一张发票为时限,但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的生产性企业显然不尽合理。所以各地在操作中,一般以自己的判断为准,但这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素质,才能准确合理的界定企业筹建期费用形成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数。另外,对一些特殊性行业如房地产业,虽然国税发(2006)31号文较原政策执行起来更明确合理,但仍有许多地方与现实脱节,比如政策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但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开发产品完工后,各个部门的验收,审批环节较多,计税成本的合法凭证不能及时取得,按预算成本结转又违反政策,使基层在执行中不知如何是好。

  4、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需要

  一方面,税务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升。目前,能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的一线税务人员,可以说只占很少部分,许多税务人员没有接触过企业所得税业务,对这方面的新政策和具体规定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也不够全面、似懂非懂,其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重等工作要求。另一方面,部分税务人员责任意识差、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稽查定案方面表现尤为明显。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一部分项目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项目实际操作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余地,比如会议费、修理费等,不同的企业在这些项目上的特殊情况较多,企业也总是容易在这方面钻空子,检查中发现后或与税务人员诡辩狡辩,或称地税部门也是这样如何规定的。甚至少数税务部门为图省事仍沿用税制改革前的老做法,人为地定标准,定基数,定罚款,缺乏依法征税的严肃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税法丧失应有的刚性。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管还不够深入。

  一是纳税人违规操作现象比较多。从目前苏南地区纳税人的总体情况而言,许多私营民营企业一般采取的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有的是法人代表的亲属,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的新手,有的身兼数家企业会计业务的良莠不齐的会计事务所或类似的“扒分手”,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企业财务核算中往往唯企业法人是从,成本核算采取倒轧帐方法,所建的“明帐”主要用于应付相关部门检查,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造成目前企业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损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二是监管和检查力度不够。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责任区管理员由于惯性使然,仍着重于增值税业务的日常管理中,往往疏于对属于国税征管的非增值税户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分经济发达地方由于管理员人手少,工作量重,深入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的机会反而不多,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活动缺乏了解和有效监督。三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局限性大,监管面小,年度监管检查也仅在次年下半年进行,而税务稽查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就帐查帐”率较高,无特殊情况或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很难查出实际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税收宣传不够深入,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

  现阶段,由于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分别管理,在其具体政策规定的贯彻上、在相关的税收宣传上各自为政,宣传的深度不够,宣传形式较少,且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使纳税人准确了解、经常性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多年来,为增强税法宣传的声势,总局已组织开展过十二个税法宣传活动,但都是形式多、内容少,过场多、实质内容少,表面的东西多、深入实际的少,看起来声势浩大,而实际效果很差。再者,税收政策的发布、贯彻往往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从上而下进行的,并且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达,而通过报刊宣传的形式,目前只有《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两种刊物,并且这两种刊物的订阅面而比较窄,占纳税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中没有这些政策资料。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开会传达后贯彻检查的力度也不够,印发到纳税人手中的资料也很少,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较少且不畅通。就拿税务干部自身对税收政策的了解渠道和了解程度来作比较,很多日常执行政策在税务系统内部的传达面也是很窄的,相对于纳税人就更不用说了。

  2、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考核机制不科学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原因除了对政策了解不够,对政策的本意理解存在偏差外,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第一,如果上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政策管理的检查考核多一点、严一点,就不会有本应由国税征管的企业让给地税征管的情况,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也会得到纠正。第二,税收收入计划分配、考核制度不科学,现在上级下达分税种的收入计划,仍沿用上年完成加增长比率的办法。然而,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了与经济增长有关,还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紧密相关,受多种因素影响,有时企业所得税源不完全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而计划考核主要应考核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申报入库率等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指标。因此不科学的考核制度,势必造成部分地区为完成年度收入任务而人为调节税收收入。

  3、税务人员接受锻炼机会相对较少,缺乏考核激励机制

  一方面,自94年以后的8年间,国税部门几乎没有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日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不需要用到所得税政策,税务检查也只着眼于自己的公权力份内事务,很少涉及到所得税业务,锻炼的机会特别少,缺乏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执行后,还没有对广大税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系统的教育培训,占国税工作人员大多数的中青年税务人员,没有系统接触过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学习的机会也较少,平时工作的主要精力被牵制在增值税的日常管理中,这也是比较客观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目前在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日常工作绩效考核中,缺乏学与不学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的考核机制,至于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工作质量的好坏,仍没有与待遇分配挂钩,仍然存在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问题,干部的选拔任用显然还做不到完全与人员素质、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及工作质量挂钩。广大税务人员日益缺乏学习税收业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综合业务素质得不到根本的提升。
4、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偷逃税情况严重且手法隐蔽

  目前,相当部分纳税人存在做明暗二套帐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隐瞒收入,人为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特别是成本核算相当混乱。一些企业利用现金交易的难控性,对不开发票的收入大量帐外列支,计入暗帐或经营者的笔记本上,隐瞒收入来偷逃各项税金。(2)虚增各种各样的生产、经营费用。部分纳税人利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缺陷及其生产经营的“排外性”优势或其产品特点欺上瞒下,巧立名目,如在产品计量方面“偷梁换柱”虚入材料成本或少入不开票销售收入,虚增在职人员超额计提“发放”工资,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和不允许扣除的赞助支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罚没支出,部分家属型的民营企业非经营费用挤占成本的问题仍然较为普遍等。(3)混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一些企业利用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将一些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易损设备直接打入当期成本,或者将不属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资本化,有意增大资本性成本支出等。一些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及地区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转移和逃避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异给征纳双方带来的影响

  我国对外资企业设置了低税负、高优惠的税收政策,因而外资企业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税收歧视,从而在相同领域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影响了民族工业的快速发展,而一些所谓的“外资企业”也只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许多都是以“假合资、假独资”的欺骗手段,骗取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解决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方法

  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除了模式上、制度上的因素需要改革以及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财务管理不规范外,主要还是税务征管部门对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基础趋于薄弱,内部管理落后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需要使然。总局在提出“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部署基础上,再次针对现实中的几个突出问题下发了<国税发[2005]50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作为国税征管部门,笔者以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依托,加强税源监控分析,加强户籍管理。

  要注重管住管好税基,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摸清户数,做好源头管理工作。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连贯性强,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的费用时有发生,尤其如待弥补亏损、广告宣传费等类似问题,使所得税台帐的记录和计算机数据维护工作尤为重要。同时相关责任区管理员要了解清楚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平均盈亏水平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等情况,通过加强对企业各类入帐发票凭证等原始票据的控管,认真做好过程控管工作。要强化对企业经营情况变化的分析和预测,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随时掌握税源的变化。对国税部门来说现阶段特别要加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努力把新办户管好、管到位。

  2、实施分类管理,增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针对性。

  在户数清、情况明、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抓大、控中、核小”的思路,坚持差别管理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监控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服务整体与突出特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体系、岗责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同时要大胆探索,制定并完善特殊行业的所得税管理办法,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3、完善汇算清缴,强化纳税评估。

  要与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实际相结合,建立起新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主要是以明确划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为实质和根本出发点,以彻底实现汇算清缴工作主体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的转移为根本手段,逐步建立和形成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汇缴,税务机关依法强化检查并提供优质服务的汇算清缴运行机制。同时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有机结合起来,及时运用纳税评估手段来提醒纳税人自行纠正不实申报,加强核算,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重点选择税源大户、重点行业、亏损户和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企业等实施阶段性专项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检验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
4、加强后续管理,规范所得税审批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对已取消的涉及所得税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停止审批,但要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避免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加强和规范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认真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5、加强部门配合,提升税务人员队伍素质,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程度。

  既要加强征管查各环节与各税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外部有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协税护税网络,促进企业所得税征管。进一步明确国、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协作配合,避免征管盲点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对象的划分不按企业性质、类别或者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流转税种来划分,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将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因此,在分享体制进一步改革前,首先二个部门间要树立起共同搞好企业所得税管理这一大局意识,加强部门合作和协调,特别是在政策执行口径、登记户变动状况等问题上要建立起信息共享制度和定期制度,防止出现征管真空。其次要加强与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大政策咨询及涉税操作解答等力度,共同树立起税务征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同时,在内部要坚持专一培训与业余学习相结合,下大力组织培训,不断更新税收管理员的专业知识和执行税收政策的工作能力,从制度上保证对各项税收业务培训工作的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用好现有管理软件,加强对各个应用系统数据以及外部信息的综合分析、比对,查找所得税管理的薄弱环节。

  6、建立健全办税人员制度,不断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

  针对目前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现状,有必要建立健全纳税人办税人员制度。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生产经营各方面,业务处理涉及税法、会计法、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政策,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多而散,主管国税机关要以人为本,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加强业务培训,必要时,要求企业法人一同参与培训,面对面地共同学习、交流和提升。减低因纳税人办税人员的“无知”而涉税违法的风险,切实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以此促进纳税人不断加强财务核算,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7、要进一步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

  税制改革的本质是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其意义决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乃大势所趋。目前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显着特征,这也应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化要求,应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

  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现代企业所得税制度,使不同性质的法人执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政策,享受同等国民待遇,消除税收差别,为内外资企业的共同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按照公平效率原则,结合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调整,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全面优惠向特定优惠转变,统一两套所得税法,既可消除其分立弊端,又符合国际惯例。据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于今年8月在全国人大审议,有望在08年起实施。

  总之,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在日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要紧紧围绕总局提出的”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从而逐步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走向科学、合理的发展轨道。

  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要求我们的企业干部不但要掌握现代管理技能,成为有能力、有魄力、有执行力、有影响力的领导者,更应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成为具有战略管理能力的领导者。特别是当前中国经济与社会正经历着转型的阵痛,风险与机遇从未如此同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中国企业面临着极为严峻的竞争和挑战。作为首都企业决策咨询中心的北京清华工业开发研究院,紧扣时代脉搏,面向广大企业的迫切需要推出执政能力再造高级研修班。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