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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国有企业改制审计中研究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随着民营企业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产权变革的不断推进,在取得改革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企业改制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家改制改组结果日益为企业及社会各方面所关注,因此也必将成为企业审计的主要对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家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工作,明确改制应遵循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笔者就学习该文件的体会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提出如下的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工作思路,与大家商讨。

  然而,当前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中会计信息失真、独立审计失败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已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并严重困扰着我国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的进程。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从根本上说原因有二:一是管理上的问题;二是内容与技术上的问题。从管理上来看,审计出现问题固然有我国独立审计执业环境不良、注册会计师素质较差、受制于被审计企业的压力、法律惩戒不严、行业监管不力等因素的影响。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中单单依靠独立审计,却缺乏对独立审计的监督制衡机制,从而使独立审计结果成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惟一依据。从审计内容与技术上来看,尽管近年来《企业会计制度》重新修订、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重新颁布,国家相关部门也专为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工作制定了操作规范,这些都为民营企业家改制中审计行为的规范奠定了基础。但在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技术性难题,这些难题往往为改制企业操纵会计信息留下了空间。

  一、认真做好审前法律法规的预备,做到有备而战。

  在对企业改制审计进行之前,首先应充分熟悉了解国家在民营企业家改组改制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随着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深入进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大量关于民营企业家改组改制方面的规定。

  二、审查民营企业家改制过程中履行程序情况,从总体上把握改制全过程。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必须履行的程序主要有:制定改制方案、报经批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原企业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人员

  一要审查改制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复。

  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民营企业家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企业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企业社会公共治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批;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企业批准。

  二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

  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民营企业家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审计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财务审计。

  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预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预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预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预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预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四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

  民营企业家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治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民营企业家改制审计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治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