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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怎样完善?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尽到位。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认识上仍存在一些误区:

  一是“双主体论”

  认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由纳税人自核自缴和税务机关组织清算检查“两个主体”共同完成,其结果使税务机关在有限的时间内组织大量的所得税检查,不仅造成了工作上的忙乱,而且使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无关论”

  认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事,与税务机关无关。这种观点淡化了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事前宣传辅导、事中指导督促、事后总结上报的责任,致使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的组织部署、宣传辅导等各项工作未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以查代算论”

  认为只有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束,汇算清缴工作才算完成。

  2.规定期限不尽一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请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第十五条又规定:“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从上述条款得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只是在主体上作了调整,即由税务机关转变为纳税人,而在汇算清缴的期限上未作通盘考虑,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一是损害了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国务院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间不一致。

  二是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亏损弥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政策执行均与汇算清缴期有关,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不一致,影响了相关政策的执行。

  三是不利于税务检查的及时实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究竟是从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2月中旬)以后,还是从汇算清缴结束(5月初)以后开始实施,各地做法不一,影响到税收检查的顺利开展。

  3.涉及对象不尽全面。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定,汇算清缴的对象主要是:就地纳税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对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未纳入汇算清缴的范围。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规定指出,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汇缴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逐级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汇总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办理汇算清缴。此规定只对汇缴企业(总机构、母公司)汇算清缴提出要求,未对其所属成员企业的汇算清缴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规定:“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或入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汇算清缴期间过后,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可见,成员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既没有享有自行计算调整的时间和机会,又要接受税务机关清缴检查,与其他企业相比,显得不公平。

  4.表证单书不尽科学。

  一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表证单书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自行计算、调整项目的有关数据无法进行统计分析.也无法反映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成果。

  二是仅用年度纳税申报表替代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不合适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结束后,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张主表、九张附表)反映汇算清缴成果。目前全国统一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是针对上市公司设计制定的,对金融保险企业、中小型企业和特殊行业不太适用。该套申报表有些项目设计不科学,使用极不方便。

  三是涉税审批(审核)表(单)不规范。

  5.相关措施不尽配套。

  一是目前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系统与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的综合征管软件不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系统只能实现自动统计汇总功能,在初始阶段仍靠手工逐户录入汇算清缴的有关数据,费时低效,易出差错。

  二是综合征管软件不能满足汇算清缴的要求

  现在运行的综合征管软件(1.1版),没有将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行整合,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模块反映企业汇算清缴的成果。当纳税人经汇算清缴和纳税调整后发现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该系统无法操作.只能靠补申报、补缴税款、办理退税或抵缴来解决。

  三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使汇算清缴的质量缺乏保证。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建议

  1.提升思想认识。

  首先,要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这一概念明确规定了汇算清缴的实施主体、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应该从汇算清缴的内涵去把握工作方向和着力点。

  其次,要充分认识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月(季)预缴。年度结算的征收方式,尽管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但做好这项工作也是税务机关加强企业所所税税收征管的具体体现。

  再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的有效途径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自行计算纳税调整的过程,就是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培养、增强依法纳税意识的过程.更是税收政策法规在实际中得以贯彻的过程。

  2.改革若干重要环节。

  (1)在对象上,应将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一是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就地监管

  成员企业需进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的审核和一些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都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与就地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日常管理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汇总在总机构或集团企业缴纳,不在当地缴纳。

  二是只在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上是总机构本级(或本部)的汇算清缴

  根本不可能、也无法做到全面掌握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二级。三级甚至四级成员机构的纳税调整情况,无法做到全面清算。

  三是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不同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其财务实行分级核算,客观上具备汇算清缴的条件。这些企业(单位)虽然不在当地按月(季)预缴税款,年度不存在清算问题,但是税务机关应该通过汇算清缴给这部分企业提供一个汇总计算和自行纳税调整的平台。

  (2)在时间上,重新调整汇算清缴和年度纳税申报的期限,使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将汇算清缴时间提前1个月,由次年的4个月内改为3个月内完成。同时,将年度纳税申报放在汇算清缴之后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由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改为4月15日前完成。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其汇算清缴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均顺延1个月。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完毕,表明汇算清缴结束,纳税人自核自缴的法律责任也同时被确认。将年度纳税申报改为4月15日前进行,既能缓解纳税人在年初财务决算、申请审批涉税事项,纳税调整以及税务机关年初评比检查、考核验收等诸多工作的压力,又便于解决纳税人上年度多缴税款在当年一季度抵缴的问题。再者,将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纳税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分离出来,单独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申报,可满足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各级财政收入的需求。

  (3)在文书上,规范各类表证单书

  一是修订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按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别分别设计,适合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应满足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中小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不同类型的企业申报纳税。

  二是合理设计汇算清缴调整事项明细表

  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通过调整项目明细表将自行计算、调整的事项.分项作出说明,主要包括调整的事项,政策依据、调整金额和调整税额的计算过程。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应针对行业的不同特点分别设计,如商品流通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生产制造业等行业纳税项目调整表。

  三是规范统一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表

  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税前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提取(或上交)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减免税等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表,应统一规范。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