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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关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就是要正视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公司化改造。围绕这个主题,我想谈几点认识:

  一、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法人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问题:第一是要有独立的财产制度,第二是要有责任制度。一个财产制度,一个责任制度就构成了这个法人应该具有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现有的民营企业家没有完整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它不是真正意义的企业。首先我们来看它的财产制度,大家知道我们的《宪法》经过修改,承认我们国家具有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即企业是民营企业家。但在《民法通则》里是这样规定:国家授予民营企业家对国有资产有经营管理权。只授予它有一种经营管理权,而对集体企业,国家承认其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这两个权是不一样的,后一个是所有权,前一个是经营管理权,这种经营管理权从民法的理论上讲它不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因此,目前在理论界就提出了法人应不应该具有财产所有的问题,现在理论界有六种说法:第一、企业法人应该具有财产权。第二、企业应该具有财产所有权。第三、企业应该具有法人产权。第四、企业法人应该具有经营权。第五、企业法人应该具有占有权。第六、企业法人应该具有支配权。今后企业无论具有哪种权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与此相对应的还提出了一个国家终极所有权问题,从目前发展的趋势来看,承认民营企业家法人具有财产所有权困难比较大,有可能将来会承认民营企业家具有财产支配权。

  我们国家的《企业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把企业按所有制来划分。今后国家对企业将不按所有制来划分,而是按责任的形式来划分。这在理论上是一个大的突破。按照责任的形式来划分企业在法律上只存在三种形式:一种是独资企业,这种独资企业就是个人出资兴办的企业,它的显著特征就是它和企业主的个人财产相联系,企业主对这个企业负无限的责任,而且具有连带责任。第二种类型的企业就是合伙企业,也就是几个人合伙或是法人之间的合伙企业。它的特征也是合伙人要负无限责任。第三种类型企业就是我们现在要推行的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的重要特征是其具有财产的独立性,责任的独立性。今后我们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要推行这种公司制度。公司制度与法人制度是紧密相联系的,因为它具有完整的财产制度,如果我们把公司这种形式作为民营企业家存在的主要形式,那么这个公司、这种法人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下一个问题是公司仅仅具有财产所有权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它的责任制度。这个责任制度包括:对股东而言,股东一旦出资于公司之后,它对公司的债务就仅限于他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说将来公司有了债务问题,他就是以他出资于公司的资产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就是以它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这就是公司的责任制。但是公司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一旦公司资不抵债或者用法律的术语来讲,一旦它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公司的破产就是必然的现象。我们现在的企业为什么不能破产,恰恰就是因为它不是用企业的所有财产来承担责任。事实上,我们的《企业法》、《条例》规定企业它不能承担这部分责任。《条例》中的第37条规定,一旦民营企业家出现债务问题,以它现在的流动资产来抵债,而不是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来抵债。这表明实际上是国家对民营企业家承担无限的责任,因此它破不了产,破产就是破国家的产。如果我们从财产所有权和责任制这两方面来衡量我国的《企业法》和《条例》就看出它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没有授予民营企业家应有的财产所有权和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民营企业家实行公司化改造是今后民营企业家改革的主要方向

  我们说民营企业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因此我国下一步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实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中的公司化改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许多公司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只有经过改造,符合《公司法》,才受《公司法》的调整。因此,将有一个《企业法》、《条例》、《公司法》并存的局面。怎样调整?现在有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首先要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分类,现在主导性的意见是把民营企业家分成三类:一类是部门企业,这种企业是全国范围的或者是某个地区的,如铁路、邮政。我们把它叫做部门企业,国家级单位才具有法人资格,下面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个部门企业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即国有国营。在企业内部它是靠行政命令来经营,它下面的分支机构可能具有独立核算及某些经营的职能,但它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企业。第二类企业我们把它叫做公法人企业。公法人企业是指公用企业、公共企业,它是由个人或企业来经营都可能发生亏损的企业。如自来水、煤气、电力等等,它是不受《商法》、《民法》调整的企业。国家授予这样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法人资格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以政策性补贴和非盈利性为主要特征。第三类企业我们叫做私法人企业或叫做一种商业行为的法人企业,那就是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家。这种企业就是用《商法》、《民法》、《经济法》来加以调整的企业。它们是要逐步走向公司化的企业。前两类企业大多数不能用《公司法》调整,对第三类企业国家要进行公司化改造。这类从事商事行为的企业,国家将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第一种类型是一人公司,在我国叫做国家独股公司或叫做国家独资公司。第二种类型叫做混合经济公司。即把大部分民营企业家变成股份制企业,它把国家出资、法人出资、个人出资混合在一起,三者都是股东。

  为什么在我国要搞一人公司、独资公司呢?这是由目前我国企业所处的环境所决定的。我们不可能在一个早上就把民营企业家全都变成股份公司,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企业在一个早上变成多个股东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要实行公司化改造,首先要把民营企业家变成国家独资公司。建立了国家独资公司,就可以受《公司法》、《条例》的调整了。一般有条件了,可以把独资公司变成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这样一个步骤,所以需要五年左右的时间。在三年之内,可能有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家将转变为公司,五年之后大部分企业就完成了这个转变。那么把国家独资企业变成独资公司大致有什么办法呢?最大的问题是领导体制的问题。现在对独资企业的领导体制,有三种说法,还没有最后定论,正在讨论的有:民营企业家监管条例。该条例主要是在民营企业家之外建立企业监事会,监督民营企业家。那么一旦建立独资企业,股东就只有一个,就是国家。公司的一个重要体制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可能成立股东会,那么股东会怎么办?有几种解决办法,一种就是在企业之外建立监事会,像德国那样,把监事会置于董事会之上,带有股东会的职权来对企业的行政人员任命、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监事会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主管部门、社会名流、企业职工。这是一种方案。第二种就是国家一旦建立了独资公司,国家成为股东,那么这个股东不能由国务院来当。由谁来当?一个建议是由主管部门来当,另一种建议是国家成立经营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换句话说,就是成立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机构来当这个股东。还有一种建议就是直接授权给国有大型企业、特大型集团来直接当股东,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因此今后从《公司法》来讲,把这个股东会的权利,可能直接授予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大型企业的集团公司和个别大型企业,让它行使股东权。在企业内部建立董事会按照公司体制来加以建设,就是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来进行公司化改造,当然国家进行公司化改造要有一定的原则,要制定一定的办法。

  这里还有一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实行公司化改造后,《公司法》、《企业法》、《条例》怎么衔接配套的问题。现在有人提出来,别一搞公司化改造,大家都齐步走,都向公司化靠拢,来一个换汤不换药,这样民营企业家仍然搞不活。因此,国家今后实行公司化改造,要严格把关,有条件的改造,依法改造,不能搞一窝蜂,不能像过去那样搞承包,大家呼呼拉拉都搞承包,今后要稳步地解决这个问题。

  三、与公司化改造相关配套的国家有关政策

  国家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其推行必须有宏观政策的配套,没有宏观政策的配套,现代企业制度很难推行。因此,国家出台一系列的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这三大体制都要进行改革。

  过去说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现在有人提出谁做的大锅饭?是企业做的,是国家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职工的大锅饭,职工是造饭者。这个观念要转过来。

  民营企业家是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它承担了很多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如解决社会负担问题,将来的形势是要有利于企业。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方式、方法问题。在理论界、领导层形成共识的有几个问题:1、民营企业家要收缩战线。我们过去谈公有制为主体,民营企业家为主导,即方方面面都要有民营企业家,今后这个观念也要变,民营企业家战线要收缩,也就是说国家不可能在很多领域都来经营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家要退出一些竞争性强、利润率高的行业和领域。像小商业、服务行业等一些领域,国家要把这部分企业卖掉,这叫做收缩战线。2、过去一个概念是国家必须百分之百控股,资产全盘在国家手里,这个观念要发生变化,今后国家对民营企业家资产的控制,只要控股、参股就行了。3、今后国家对民营企业家的管理要结合产业政策导向,产业政策导向就是壮大一批集团性公司,让他们去控股、去参股。国家应该对一些大型企业或是地方骨干企业进行一些倾斜。4、国家在进行股份化改造的同时,要把像样的国有大型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造重点,让它一步到位,不要再经过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再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经济效益好,社会知名度高的企业就可以一步到位。这样企业就能取得资金的聚集,企业的技术改造等等就有了办法。但是今后对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股份公司批准将特别严格,这一点是大家一致公认的。

  目前来讲,国家主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体制、税收体制、投资体制的改革都要加紧进行。相关的还要出台一些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配套政策,如社会保障系统的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不建立,企业仍然搞不活,原因是企业的社会负担太重,不是一般的重,而是非常的沉重。特别是很多的老企业,如果民营企业家不甩掉这个沉重的包袱,民营企业家今后就很难轻装上阵,即使公司化改造了,它还不是一个有活力的公司。社会保障体系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有这样几个问题:1、关于劳动制度的改革。今后国家劳动制度要根本改革,如企业要有用工制度,使民营企业家自由吞吐劳动力。目前国家银根紧缩,民营企业家不能自由吞吐劳动力,所以职工的自主择业和企业的自主用工一定要到位。2、企业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既和财税制度相联系,又和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相关。现在企业的内部分配制度还是不合理,它不能自主,这个问题今后也要解决。3、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问题。今后国家要采取的办法是:我们讲要卖掉一批企业,卖这部分企业,首先要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用卖掉的钱建立一个基金,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起来,或是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机制来解决。也有人认为这些钱应该用于能源、交通,但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社会保障问题,这个建议有可能会被采纳。另外,在税种上有可能还要设一个社会保障税,对全社会征收这种税。4、市场体系的建立。市场体系的建立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目前我个人的看法是,市场体系的配套是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企业制度、财税制度、经营制度的改革要提前,因为市场体系的建立不可能很快做到,能很快做到的配套是在法律上加紧立法,尽快出台各种法律、法规。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