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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关于企业改制上市的一点经验和体会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今后企业改制上市,面临许多全新的政策法规,和以前相比,有很多思路和程序上的不同。

  一、企业改制上市的基本要求

  1、企业改制上市对规模、行业、业绩等基本要求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可以申报发行股票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同时发起人出资不少于35%,也就是发行前公司股本不低于1750万元。

  (2)除民营企业家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外,公司开业时间需在三年以上。为加快企业改制上市,非国有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最好采用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方式,并且按账面净资产1:1折成股份,不评估调帐,这样证监会认可可以连续计算股份公司设立前的业绩。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单个会计年度不低于6%。

  (4)国家控制的行业如烟草行业、军火制造行业、国家规模控制行业如白酒、商贸、房地产(2001年起开始放宽),除非有特别的业绩成长,一般控制不再核准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农业、能源、基础建设企业受到国家鼓励上市。

  2、企业改制上市要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股权多元化或董事会结构多元化。股权单元化或一股独大,也会有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凡是公司治理不完善,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司的股权结构,绝大多数是一股独大的公司。如果大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占有2/3以上控股权,在董事会中能够派出或联合2/3以上的董事人选,那在投资决策、融资担保、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所有关系公司重大利益的方面,可以是大股东说了算。所以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占用股份公司的巨额资金,大股东高价套现等事件屡见不鲜,哪怕像三九医药等大公司都存在。

  关于公司治理方面,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的规则和指导意见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已经出台征求意见稿,预计很快会以正式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参照规范。

  企业改制上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能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企业改制上市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分权结构:分权结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达到:一种是股权出资多元化,另一种是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股权多元化,是指引进新股东,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最新的精神是,设立股份公司时,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于70%。董事多元化,就是引进独立董事。根据已经出台的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的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必须有2名或以上的独立董事,在此之后,必须有1/3或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这两种途径,来达到降低内部人控制的目的。在上报证监会审核时,减少公司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嫌疑,有利于提升通过证监会审核的把握。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兼职问题上,中国证监会原则上要求两者分离,但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董事长、总经理往往就是公司主要的创业人、股东,而且是公司经营的核心人物,因此兼任可以不作要求。但是在最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讨论稿中,要求:如果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则公司独立董事要达到半数。对于民营企业家,作为出资代表的董事长和公司经营的核心人物往往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一般要求分离。大股东法人代表和股份公司法人代表的兼职问题,中国证监会很明确,要求不能兼任。对于公司改制上市而言,在成立或变更时,考虑引进一些战略意义上的股东,比如关系密切的客户、科研院所,或者证券市场知名的投资机构,都是有利于上市的举措。

  (2)公司业务的完整性:中国证监会考察的另一个重点是公司业务的完整独立性,包括人员、资产、财务、供销四大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独立性:要求所有在股份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担任经营管理职务,但对于高管人员担任下级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不受限制。财产的完整独立性:为杜绝由于资产的不完整而出现的利润操纵以及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因此现在中国证监会在专利、商标、土地的归属问题上要求十分严格清晰。财务独立:要求独立建帐,特别是与大股东在账目、人员方面要独立,防治出现大股东占用股份公司资金的情况。在产供销独立方面,证监会的要求已经越来越高,原则上要求股份公司拥有自己的产供销系统,如果供应和销售方面要通过大股东的关联单位走,公司要出具有律师见证的关联交易协议,会计师对交易的公允性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负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为此还有一套监察程序:对于拟上市公司,在上报证监会审核前,必须先有当地的证监会特派办对此进行验收,只有验收通过,才能上报材料。对于已上市公司,在再次融资前,由当地的证监会特派办出具巡检报告,公司业务的独立完整性就是巡检报告的重点之一。

  (3)制度的完善:由于证监会的审核是事后审查,因此结果和制度是审查的重点。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内控制度,首先就通不过证监会特派办的辅导验收,主要的公司治理制度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处理规则、投资管理规则、高管人员约束激励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主要指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应收帐款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在建工程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职工考勤制度等。制度的完善是走向公司运作规范化的必经之路。同时作为上市公司,这些制度一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就具有了法律约束效力,是中小股东维护自己利益的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目的也在于此。
 二、一般企业改制上市顺序

  企业改制上市一般有以下程序:

  1、企业改制上市要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主要是综合性证券公司)、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2、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证件会对改制重组要求是整体改制或完整改制重组,也就是必须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可计算性和资产业务的完整独立性。“整体改制重组”和“完整改制重组”的概念是在中国证监会《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首次出现。“整体改制重组”是指:从一个规范的企业法人变更组织形态而设立的拟上市公司,原企业法人的资产、业务、人员等经营要素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剥离。“完整改制重组”是指:因出资将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投入由原企业存量进入拟上市公司,应符合经济和财务上的配比原则。目前该讨论稿已经过14稿的修改,即将在业内颁布。

  3、股份公司成立和辅导备案: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一般是准备好完整的公司申报材料包括发起人协议、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发起人简历、公司名称预约登记等,向省人民企业上市办公室(原先是省体改委)申请,获得同意批复后,向省工商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股份公司成立时间以获得营业执照之日开始计,因此公司在获得省企业同意设立批复后,应抓紧办理。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第16号文件,股份公司上市前,必须由专业证券公司辅导一年,然后由证监会当地的派驻机构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后,才能向证监会申报发行材料。辅导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公司选定证券公司并签订辅导协议,然后即刻到证监会当地派驻机构备案,辅导期从备案之日起计。证券公司定期为股份公司讲解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提出公司上市必需的一些整改意见,比如土地的权证是否完备,税收依据是否合法等。每隔两个月,证券公司将公司的改进情况和当期财务报表报送证监会特派办。辅导期结束,公司可以要求特派办到公司实地验收。

  4、发行和上市申请:股份公司辅导验收结束后,就可着手做发行申请。从2001年3月开始,中国证监会正式实施核准制取代以前的指标推荐制。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公司的发行推荐由原先的企业部门转到了证券公司。企业推荐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而证券公司的推荐则是真正按业绩和成长性来选择符合投资者偏好的上市公司,不再有企业性质上的歧视。主承销商出具推荐函之前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内核,为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出具了《首次公发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多达439条审核条款。在符合所有条款的基础上,主承销商才可以出具推荐函,连同其他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企业改制上市发行申报文件包括:主承销商推荐函、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募集资金运用文件、公司设立文件和章程等,此外还包括公司改制重组说明、公司重要决策文件、无形资产权属证明、税收文件和纳税凭证、环保证明、重大商务合同等。

  企业改制上市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很多方面,如何制定改制方案,如何选择上市时机、如何减少上市代价、如何尽快成功进行企业改制上市,需要应实应势而行。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代价,在设立股份公司之前,引进专业人员或聘请证券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是事半功倍之举。同时,公司领导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公司自身的生存发展是第一位的,不应为上市而上市。上市是顺其自然,水到渠成。急于求成、造假透支,最终都得不偿失。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