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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师谈管理:技术无法取代律师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培训讲师谈管理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企业的CEO们开始考虑花费了大笔律师费获得的法律服务是否值得和有效;英国和美国的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也面临着收费开始走下坡路的窘境,这对如何整合双方的关注点从而获得双赢提出了新的课题


  从过去的历史来看,双方传统的合作方式是:大的企业内部有法务部,外部则选择一家大律所合作,采取总的法律服务外包的模式。为了节省成本,一些企业也尝试过分包的模式,将企业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分包给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弊端——虽然节省了部分成本,但带来了更大的管理和协调的工作量,而且效果也难以保证,很可能得不偿失。


  近年来,随着资讯技术的发展,企业开始考虑将复杂的工作细化,将大量的前置的、重复性的工作自己解决或交给其他服务提供商以节省成本,甚至采取一些自动生成的技术来处理法务问题,不再寻求一站式的服务,更多地追求高性价比。


  但法律服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更多地依赖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及团队合作,很难用技术来进行复制,每一个项目或诉讼千差万别,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案可以解决所有类似的问题。这样做不但无法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而且难以达到应有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效果。


  在我看来,资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虽然给各行各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它难以全面替代律师的个性化服务,只能提供帮助。因此,作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就像中国某地曾经出现过用电脑代替法官量刑的荒谬事情,输入犯罪的具体情节就可以得出具体的量刑结果,只能沦为笑谈,没有任何实用的价值。


  在跨国公司担任高级法务经理的经历,让我对此有着深刻的体会。律师作为法务工作的专业人员,通过大量的项目和诉讼案例积累了丰富的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律师的独立性使其可以就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独立地发表专业的意见,让企业的管理层了解真实的情况并得到专业的建议,而不用像企业内部的法务那样存在上下级关系而有所顾忌,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而往往牺牲公司的利益。我可以毫不讳言地说,不少企业的内部法务在法律服务方面的经历和经验有限,这也限制了其水平的提高。


  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如果要追求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不妨参考以下的法律服务模式:


  公司内部法务人士侧重于企业的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合同文本的合规性审查。同时,他们在跟律所合作过程中应该通过双向的互动,不断地提高自身合规性审查的经验和水平。作为公司内部法务人士,他们掌握了公司较多的商业秘密,更清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价值观,应该在风险和利益的平衡上有更清醒的认识,能很好实现每一项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和业务发展的契合,从而为企业的业务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部律师的合作依然必不可少。为了节省成本,企业应该更多地将专业性要求高、复杂性强的问题交给专业的律师团队去解决。交给一个大律所来解决可以更好地协调系统性的风险,但同时应该让大律所的每一个专业部门对专业的问题和法律服务承担责任,即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不断细化的要求和趋势。


  毕竟,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跟各行各业有着广泛的接触和联系,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和信息,社会关系也更为丰富。企业如果样样都亲力亲为,将面临较高的时间等成本。企业通过跟大型律所的合作,可以整合这些资源为自身所用,从这个角度看,也不失为节省成本的一种方式。


  李俭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