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指股权的授予对象,也就是股权的持有人。目前,因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尚不完善,并不能盲目的为了激励员工更好的出业绩,而发展股权激励,在上次杭州公开课上,听到管理股权激励的利与避,发现企业花了大力气和大投入进行股权激励,却得不到预期的激励效果。针对这一现状,可以对这一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培训,更好的应用这个激励方法。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选择通常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那么,董事会选择激励对象的方法与依据是什么呢?显然,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方法和政策。一般来说,传统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以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为主,但是由于其所产生的良好的激励效果,这一激励方式的应用对象也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向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扩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目前,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有继续扩大的趋势,除了以上所说的高管人员和核心人员是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受益者,就连很多普通员工也被逐步纳入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范围。
知识点拨
在美国,不同的公司其确定的激励对象也不同。美国3%的企业只对核心层(包括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副总裁、财务总监)实行管理层激励方案;22%的企业只对顶尖的管理层实施管理层激励方案;42%的企业对公司的中上管理层实施中层管理层激励方案;只有很少的3%的企业对所有的雇员实施管理层激励方案。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授予对象的范围应视情况而定,股权应授予那些对公司资源有主要支配权或对公司业绩有主要影响力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必要时还应包括董事会成员。
通常情况下,股权的授予范围是不限定的,即强调激励的重点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其他业务骨干的同时,也不能将授予人员的范围固定,这样公司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决定谁有资格获得股权。
我国明确规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对未在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是否参与股权激励,国外的做法不尽一致,但多数倾向于参与股权激励,国内专家大多也主张按照国际惯例参与股权激励为好。但考虑到目前股权激励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象范围不宜过宽,因此建议暂不纳入激励范围。此外,企业监事也不宜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理由是第118条规定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以及第54、55条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规定,其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检察权、监督权、告诫权、提案权、起诉权。如果监事也参加股权激励,会影响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重要提示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可限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经营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虽然范围较广,但人数不宜过多,否则会削弱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激励制度,不是企业的福利制度,因此要避免把股权激励计划变成人人有份的福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