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外管理 作者:王缨
2003年夏秋发生在河北徐水县的“孙大午事件”,曾轰动全国。
2005年2月28日,大午集团再起波澜――孙大午在他的企业里开始确立“君主立宪制”。
据北京《法制早报》报道:这一天,“大午集团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会议。在第一次全体董事会上,孙二午和刘平分别全票当选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孙大午则作为集团第一届监事会总监主导了整个选举……”这看似寻常的一次内部领导层人事变更,竟惊动了经济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钟朋荣特意从北京赶到大午庄园现场观摩;江平等著名法学家也为此接受了记者采访;甚至日本名媒《读卖新闻》也闻讯而来。
人们关注的不再是那个横加自外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孙大午主动对内发动的一场“企业变法”:将一个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从而放弃“君主独裁”,推行“君主立宪”,以解决家族企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持续生存能力。
一般私企运行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家族式企业,子承父业,这里,有把所有权、经营权分开的,但没有把所有权、决策权分开的。另一种是股份制,但由于一股独大,还是大股东说了算。而大午集团的这种企业治理结构,限制了继承权,把决策权、经营权悉数“拱手”给了“企业民主”。孙大午说:“这不仅在中国,世界上都没有!”
那么,这样的“君主立宪制”究竟是怎样运营的?它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孙大午是在创新第三种模式吗?为此,本刊专访了“大午集团监事长”孙大午。
有感于八成“败家率”
事因还是直接起源于“孙大午事件”。2003年5月27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大午兄弟3人及其20多名企业高管全部被关进了监狱,同年11月1日,案子平息,孙大午出狱。这期间长达5个多月,企业别无选择,由孙大午25岁的长子孙萌接替了父亲的董事长一职。《法制早报》对此是这样描述的:
毕业于河北农大机电系的孙萌刚出校门不久,在非常时期的董事长任上,不仅没有感觉到累,反而像飘在真空中一样。“我每天参加各种会议,接待机关来人,这些并非是一个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我很想做些事,可一般大事或比较麻烦的事,下面各部门的同志基本都处理好了。我接触不到困难,纯粹成了一个维持会长。”
孙萌倒不是抱怨,他恰恰感到自己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阅历,驾驭不了一个产值几亿的大企业:
因为孙萌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去决策,这是一个很危险很可怕的事情。孙大午出狱后,孙萌仍在任董事长一年多,他屡屡向孙大午提出自己不适合当董事长,要求下基层锻炼。而孙萌主政的2003年也的确出现了企业18年来的首次亏损――580万元。
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猛然被抬上董事长的宝座,谁都高处不胜寒。很多家族企业都发生过类似的情形。所以勉强干了一年,发生亏损,也属正常。但这却给了孙大午一个警醒:这不是一个儿子上来或下去的简单问题,而是如何选拔接班人的大问题。
一次,孙大午从报刊上看到来自投资银行JP摩根的最新研究中有这样一条:“全球大部分超级富豪过去20年都不能守住巨额财富,‘败家率’达80%。”这再次让他震撼:“百年之后,自己不在了,企业怎么办?”孙大午不得不考虑使企业长盛不衰、不因接班人而夭折的问题。
但是,没有一条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经过一个冬天的酝酿,2005年春天到来时,孙大午决定破天荒地谋求一条新路子:将企业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分离。
空前的“企业三权分立”
2005年2月28日,孙大午毫不客气地操刀下手了。
下午4点在大午中学阶梯教室里,通过300多名职工代表的选举,孙大午的弟弟、原总经理孙二午和孙大午妻子的侄女、原副总经理刘平分别当选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并产生新董事会董事15名。孙大午以集团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身份主导了整个选举。
当时就有工人表示:董事会成员均由孙大午提名推荐,而且采取等额选举办法,有很大的形式主义。但同时他们也理解:如果全部换上新人,企业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运作。新当选的总经理刘平兴奋之余,也十分清醒:“这一届还不算严格意义上真刀实枪的选举。”从每个当选者得票的多少,甚至没提名的也有选票来看,能反映出员工的态度。但刘平感觉选举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以前只对领导负责,现在不仅要对领导负责,更要对员工负责。如果后来者居上,到下届采取差额选举时,自己还能不能再坐在这个位置上就很难说了。集团矿泉水厂厂长张欣曾质问过孙萌凭什么当董事长,如今,当干部不再是由谁说了算,要靠竞选,于是他向孙萌发出了挑战,4年后“咱们一起竞争董事长”。而如今孙萌到了一个20多人的水厂当厂长,反而感到更真实。
孙大午对大午集团“三权分立”的具体安排是:
1.他和妻子刘慧茹拥有企业产权,后代继承;主要由家族成员组成监事会,监事长世袭,对董事会、理事会进行监督,但不再有决策权、经营权,也没有任免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由企业内部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行使企业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但没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必须尊重总经理的执行权,不能解聘总经理;总经理和分公司一把手组成的理事会则执行董事会决策,行使经营权。
2.集团法人不是董事长,是孙大午及其继承人,但孙大午已没有权力调动公司财产。大午集团的所有权将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后代虽能继承产权,但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企业“新三会”将共同制定一部内部“宪法”,确保实施企业的这些规则。
3.对家族成员的安置是:有能力的去创业,没能力的去享福。前者指通过自己的竞争可以成为企业领导人,后者则每月可从企业领取正常工人1-3倍的生活补贴。
孙大午认为:这是受到英国英皇每年可以得到国家津贴去享受、又不实际干预政务的启发。把企业的生命真正交给干企业的人,以竞选的方式产生企业实际领导者。
“三权”都最大又都最小
这里,我们不禁萌生两个疑问:第一,孙大午和妻子刘慧茹拥有企业产权,掌控着企业运营的监督权,那么怎么可能实际放弃决策权?这是否只是吸引人才为家族打工的策略?第二,如果这个制度能够推行下去,随着企业发展而董事会拥有决策权、理事会拥有经营权,监事会无权决策也无权任免董事长、总经理,如何避免出现“尾大不掉”的局面?。
但对此,孙大午已有深思熟虑。
一般情况下,家族企业的产权是世袭制,资产有明确归属,也可以拍卖。但孙大午把产权从法律上分解为了三部分:继承权、收益权、处分权。
前两部分权力主要用以保障后代享有继承和享受医疗、教育及基本收益,使他们能体面地生活在社会上。而基本收益只是每月从企业领取正常工人工资1-3倍的生活费。孙大午有两个儿子,将来就是有10个孙子、重孙,其数额相对于企业的产权部分,也是非常少的。以孙大午最坏的考虑:“即使以后我的后代都不在企业里干,生活困难,只要能给他们一口饭吃就行。”
对于资产处分权,再作分解:一部分交给董事会,基本要求是它只能处决企业当年盈利的总额+折旧部分。如果不盈利,即使放弃这部分,也不能处置变卖掉企业资产。这就促使董事会只能想方设法在递增积累方面作出最佳决策。而另外的大部分资产,是企业的老本和基业,谁也没有权力任意处置。
产权的分解,就从制度上对“三权”给予了最大限制:拥有所有权的不能独裁决策和调动企业整体资产;拥有决策权的又没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而拥有经营权的则必须执行好投资决策并接受监督。尤其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由选举产生,监事会就只对“两会两长”实施监督、审计、考核、组织换届选举;对违背企业“宪法”的操作可以弹劾,但决不是想炒掉谁就炒掉谁――罢免董事长或总经理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所以“二长”不再是为某个家族打工。目前监事会成员有5名:监事长孙大午,副监事长刘慧茹,还有集团顾问、原徐水县政协副主席崔世君,现任企业工会主席和集团秘书处处长。以家族成员为主,兼顾外部交流和企业内部知会员工诉求,显然监事会是要成为一种代表――所有权和工人的代表。
三权分立的约束性就体现在“权力分割、相互制约”。而孙大午之所以要借鉴君主立宪制,在于“宪”,就是限制。“君主”要避免个人专断企业命运,三权则要平行并立,都最大又都最小。
这一体制运营4个月来,孙大午再没有参与过企业经营决策。他说:“他们干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