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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国有企业领导人“7”不准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民营企业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因此内容标准要求“知道民营企业家改革的主要内容”。要使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了解,民营企业家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大批民营企业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到2010年,民营企业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升,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民营企业家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民营企业家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对违反行为的处理。民营企业家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民营企业家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民营企业家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民营企业家的领导职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出台对民营企业家领导人的廉洁自律规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对于规范民营企业家领导人行为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尤其是让判过刑的领导终身不得复出,更是一剂良药,值得喝彩。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家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一些民营企业家的实力得以发展壮大,一些民营企业家领导人的领导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一批优势企业走出国内,走向了国际市场,这是非常可喜的事情。在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中,一些民营企业家的领导功不可没,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不容忽视的,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些民营企业家的领导,在决策办实事时,过于武断,过于专权。不仅导致了民营企业家出现严重的经营失误,而且也滋生了贪污腐败,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的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些违法的民营企业家领导人,根据其危害的后果,有的进行了刑事处罚,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对企业领导人的刑事处罚中,也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情况,就是一些民营企业家的领导人,经过刑事处罚后,有的又重新复出,担任了企业的领导人,这是不应该的。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也影响了刑事处罚的效力,给一些人造成错觉,甚至让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仍然想东山再起,这是必须禁止的事情,必须让这些违法者终身不得复出,才是惩治违法企业领导人的一剂良药。

  对于违法民营企业家领导人,判处徒刑后,让其终身不得复出,这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出台这样的规定,既是对企业的保护,又是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新规定,希望得到很好的执行,推动民营企业家领导廉洁自律工作更上新台阶。

  民营企业家领导人廉洁自律的七个不准是什么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