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我们习惯上试用三个月,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与员工沟通是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因此,如果双方协商约定好是可以延长试用期。所以,关于适用期的延长和缩短,一般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延长后的适用期不得超过法律上限
3、必须在约定的适用期届满前延长
另外适用期的约定还是有一些限制的,比如:短期合同,已完成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的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另外同一家公司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工作能力不足可以通过培训和管理沟通的方式去弥补,但是工作态度有问题是比较难改变的,因此做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你有义务把问题的利弊分析给你的领导,让他客观的决策。同样要去耗费成本去培养一个不适合的员工,不如去找一个真正适合的人。
应该在执行的过程中要用专业的角度去思考合理性,尽到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做好领导的帮手,事后也要积极总结得失,避免重复同样的错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才能不断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