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打下坚定基础。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1、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使用防伪税控企业端开具专用发票所需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3、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才能领购专用发票。
(二)不得领购开具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的。
2、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发票管理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发票管理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发票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开具的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不得开具的项目: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发票管理规定的除外。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开具时限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税法发票管理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的开具
(一)作废发票的处理:
1、准予作废的条件:
同时具有备下列条件的,准予作废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发票的操作要求: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红字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①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
②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
③因销货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形;
④因销货方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
2、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步骤:
①由购货方申请
a.购货方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b.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c.购货方账务处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d.购货方将《通知单》送接开票方。
e.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由销货方申请
a.销货方提出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b.销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c.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抵扣凭证的确认
(一)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二)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